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青海省统计局政府公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本指南。公民、法人组织可以在网站上阅读本《指南》,也可到省统计局办公室查阅(办公地址: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43号)。
一、信息分类
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领导介绍、机构设置、机构职能等。
(二)规章文件。主要包括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审批与收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等。
(四)处罚与复议。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
(五)统计标准。主要包括统计上使用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产品分类、行政区划代码、城乡划分标准等。
(六)数据发布。主要包括年度和进度数据、统计公报等。
(七)人事工作。主要包括公务员招录、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
(八)其他事项。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公开形式
青海省统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青海统计信息网、新闻发布会、统计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统计微博、微信等方式予以主动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到青海省统计局办公室查阅青海省统计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
青海省统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提出申请
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青海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申请人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时,应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在青海统计信息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函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单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暂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服务业务。
●申请受理
我局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在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在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青海省统计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青海省统计局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青海省统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海晏路43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0971—6302916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单位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省监察厅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