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内容解读
来源:统计执法监督局 日期:2023-02-24 11:32:00
一、制定背景
2022年5月19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范我省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完善失信约束决策部署,青海省统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35号)《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企业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
三、认定条件和程序
《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有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等统计违法行为之一,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统计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统计机构认定企业统计严重失信行为要以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为依据,在作出认定决定前,应当告知企业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后果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于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应予以复核,并限期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作出认定决定的,应制作认定决定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三、信用惩戒
统计机构在门户网站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失信信息。省统计局将搜集本机构及市、县级统计机构认定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依法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由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对其加强日常监管,适当提高抽查频次,指导改正统计违法行为。
其他行业领导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律法规有关条款,依法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开展联合失信惩戒。
四、信用修复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企业,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实施细则》明确信用修复方式和程序,对符合修复条件的,统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终止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并向相关公示网站、共享平台同步推送修复信息。
五、救济和监督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对认定前告知事项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对作出的认定决定或者信用修复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不准确的认定依据或者公示信息,统计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更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统计机构在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对于未按《办法》履行职责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严格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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