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依据《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开展统计调查调查应当履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手续,2014年根据《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工作规程(暂行)》,我省制定印发了《青海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青海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省开展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严格按照《青海省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开展统计调查。为进一步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推进统计信息共享,依据国家统计局2021年3月16日印发《关于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青海省统计局制定《青海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2021年5月,省统计局开始筹备起草制定《青海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通过查阅相关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统计局关于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起草形成我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初稿。6月8日,【青海省统计局关于征求《青海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青统字[2021]32号),以传真和挂网形式征求14个部门、8个市(州)统计局及局属各相关专业处室意见建议;收到的所有复函没有提出修改的意见和建议。7月20日,尚玉龙主持召开2021年第12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包括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明确适用范围、统计调查项目定义。
第二章统计调查项目的制订,共7条。主要对制订统计调查项目依据、规定、要求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三章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共16条。主要规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履行审批和备案的程序、要求,明确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的范围和权限。
第四章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共5条。对如何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五章统计调查项目监督管理,共3条。主要是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对统计调查项目实行统计监督检查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共1条。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