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统计局修订完善《青海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政法处 日期:2021-07-23 14:48:00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统计调查行为,推进统计调查项目规范性,统一性管理,提高全省统计调查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统计局关于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省统计局重新修订完善《青海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印发至省各有关部门及各市(州)统计局,为依法审批统计调查项目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办法》明确,省、市(州)、县(市、区)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的范围和权限,以及送审或者备案统计调查项目时应提交的材料,对如何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做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分类标准的相关规定,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项目时包括申报、受理、审查、决定等程序,规定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期限和简化审批程序情形,对统计调查项目实行不超过3年有效期限制。
《办法》要求,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考虑统计调查负担和调查成本,科学确定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和调查规模,加强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按照“谁审批谁公示”原则,及时通过本级政府或者审批机关网站公布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对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不得擅自增减调查内容、调整调查范围和变更调查频率。加强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列入统计督察内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制定和实施统计调查项目、未执行发布的统计标准、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等,由相应的统计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办法》的修订完善进一步规范了我省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组织实施、统计监督检查等程序,梳理了申报审批等流程具体细节,确保各项统计调查科学、严谨、合规,对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促进统计调查项目有效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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