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普查的推动作用,根据《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精神,确保按时、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西宁市经普办近日制定印发了《西宁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县区考核办法》。
《考核办法》以《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西宁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进度安排表》为依据,以提高普查数据质量为核心,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我市各县区经济普查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考核评价,确保经济普查各项工作的落实。考核的对象为全市各县区经济普查办公室,考核的范围为经济普查各阶段的全部工作及流程。考核以总分累计制方式计分,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及以上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内容为普查组织领导和准备阶段、普查区划分与核实、确定清查单位底册、手持电子终端内容加载、业务培训、普查登记、数据审核检查和验收、数据质量抽查与评估、普查资料应用与管理等方面。凡考核结果在70分以下的县区,根据对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的影响程度进行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建议县区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