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制定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考核办法细化对普查办公室工作要求
来源: 日期:2013-09-10 09:17:00
为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青海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任务,促进全省各地普查办公室进一步落实责任,提升阶段工作质量,省普查办公室制定了《青海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考核办法》,将普查各阶段的全部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在全省普查办公室主任座谈会上,省普查办公室主任、省统计局副局长陈伟与各地普查办公室主任签订了目标责任书。
按照普查组织实施的五个阶段,分解了二十五项主要工作内容,细化了要求和分值。前期筹备阶段考核内容为机构、人员、经费、责任和措施“五落实”情况。业务准备阶段为普查区划分和电子地图绘制工作、组织开展单位比对、手持终端内容加载、宣传和信息报送情况。培训登记阶段为综合试点、业务培训、普查登记、普查原始数据资料留档备查、数据传输上报情况。数据处理阶段对数据处理培训、数据审核、数据验收、事后质量抽查、普查数据评估五项工作。资料开发与总结表彰阶段主要为发布普查公报、组织开展课题评审、建立健全和完善经济普查相关数据库、普查档案及原始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经济普查总结评比表彰五项工作。
办法规定,以总分累计制方式计分,分阶段逐项计分,最后计算综合得分,创造性开展工作,对全省普查工作有借鉴作用的适当加分。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的予以奖励。考核不合格,对普查工作领导不重视,普查基础工作不扎实,数据质量不合格,未按要求进度完成阶段任务,影响全省工作进度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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