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党中央批准,定于2023年7月7日(星期五)上午10时召开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电视电话会议。届时,国务院领导同志将出席会议并讲话。我省设分会场,省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市、州及有条件的县、区设立分会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地点
(一)主会场
主会场设在国务院小礼堂。
(二)分会场
省级分会场设在省委三楼电视会议室,市、州及有条件的县、区设立分会场。
二、参会人员
(一)主会场
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人及1名司局级助手,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1位负责同志及1位司局级助手;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
(二)分会场
省级分会场参会人员详见附件1。
各市、州、县、区分会场参会人员:地方各级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参会人员范围比照省级分会场会场确定。
三、会议议程
(一)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家统计局局长康义汇报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准备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发言,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陕西省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在各分会场发言;
(三)国务院领导同志讲话。
四、有关要求
(一)请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将参会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于7月6日16时前报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
(二)请各市、州、县、区分会场参加会议的政府负责同志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于7月6日16时前报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
(三)参会人员请提前20分钟进入会场,做好开会准备;会议期间认真听会、做好记录;会后要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会场布置及相关要求详见附件2。
五、疫情防控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按照“谁派出、谁监测、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相应核查、防控措施。各分会场疫情防控措施严格按照当地有关要求执行。
联系人:朱晓兰 0971-6311145(传真)18095785995
才让吉 0971-6301514 13897115315
附件:1.省级分会场参会名单
2.各分会场布置及相关要求
青海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