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经普办〔2023〕9号
各市、州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做好青海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构组建工作
市、州级经普办督促本辖区内的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于6月30日前完成普查机构组建工作,及时上报省经普办,并于7月3日前上报《普查工作调度和普查人员管理系统普查机构人员信息导入表》(附件1)。
二、“两员”选聘和管理工作
各地要精心组织,统筹协调,于7月20日前完成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抽调和选聘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并于7月24日前上报《普查工作调度和普查人员管理系统普查“两员”信息导入表》(附件2)。
联 系 人:米金凤
联系电话:0971-6311145
电子邮箱:qhpczx@stats.gov.cn
附件1:普查工作调度和普查人员管理系统普查机构人员信息导入表
附件2:普查工作调度和普查人员管理系统普查“两员”信息导入表
青海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16日
附件:1.普查工作调度和普查人员管理系统普查机构人员信息导入表.xlsx
附件:2.普查工作调度和普查人员管理系统普查“两员”信息导入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