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来源:政法处 日期:2020-11-06 10:52:00
青统字〔2020〕51号
各市(州)、县(区、市)统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意见精神,加强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和现代化建设,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省统计局制定了《青海省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对联网直报企业的规范化建设考核工作。
2020年9月17日
青海省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和现代化建设,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政府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联网直报企业是指纳入联网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等国民经济行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他有5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其他非联网直报企业,可参照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 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依法、独立完成政府统计机构制定实施的相关法定统计调查任务。
(二)管理与统计数据形成有关的原始记录和证明材料,联网直报企业各类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将纸介质和电子文件按要求进行分类归档,统计资料保管场所符合基本档案管理要求。
(三)建立健全并执行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内部统计管理制度。
第四条 联网直报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五条 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工作,业务上受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指导。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有力保障企业统计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企业应指定一名熟悉统计业务的公司(厂)级领导为统计负责人,负责管理和组织协调本企业的统计工作。
第六条 联网直报企业应根据统计任务需要将统计机构落实到相应部门,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统计报表制度,具备使用计算机处理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的能力。
第七条 联网直报企业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应提前确定接任人员并办理统计工作交接手续,接任统计人员名单需及时报备所在地县级统计部门。
第八条 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上岗前原则上应参加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为保证联网直报工作衔接和时效性,可以通过前任统计员的交接培训和所在地县级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的远程培训等方式进行。企业应当支持统计人员参加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业务知识、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和统计法律法规培训。
第九条 建立健全原始资料收集制度。联网直报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管理和政府统计需要设置原始记录,原始记录要完整、真实地记录联网直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过程和成果,确保上报的各项统计数据数出有据。
第十条 原始记录应包括记录的名称、具体业务活动内容及相应数据、填制单位、填制日期、填制人签章等。原始记录可以用纸介质或电子文档磁介质进行登记,应做到格式规范、完整配套、统一编号、定期整理、汇总成册。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制度。联网直报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管理和统计数据上报的需要,建立健全各类统计台账。统计台账主要包括:记录企业内部生产活动、经营活动和综合管理的各类台账。统计台账内容应包括台账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报告期、填制单位名称、填制人姓名、统计负责人姓名等。
第十二条 统计台账的记录应做到真实、准确、及时、连续、完整,字迹要工整,便于查询。统计台账指标口径范围、计算方法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统计制度规定,统计台账数据要与统计报表、原始记录相互衔接一致。电子统计台账要及时保存和备份,并定期(至少每年一次)打印装订留存。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统计报表报送制度。联网直报企业应认真执行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制定的各类统计调查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口径、计量单位、核算方法、报送时间、报送渠道。
第十四条 统计人员按照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编制统计报表,报出前必须经统计负责人审核,再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确认签章、填写上报日期并加盖联网直报企业印章后方能报出。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需由本人完成,不得代填代签。
第十五条 统计人员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方式等要求上报统计报表,并及时打印留存。统计数据上报后,统计人员对上级统计机构查询的数据应在规定时间内核查,出现差错,及时据实更正,并向当地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数据订正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企业统计机构应对企业内部各级统计数据开展数据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订正并保留有关人员签字信息。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归档保管制度。统计资料包括统计调查中取得的原始资料和经过整理汇总的综合统计资料。各类统计报表、资料应按报告期和统计专业,分门别类装订成册并制成电子文档,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联网直报企业统计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按下列标准执行:原始资料及统计台账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企业的筹建、发展、变动等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一般应永久保存。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交接制度。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统计人员变动时,应当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交接资料应登记造册,接收人员和移交人员签名确认,并经统计负责人监交后归档保存。
第四章 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条 联网直报企业应配备与统计业务工作量相匹配的计算机、打印机等自动化办公设备,具备稳定保障统计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互联网宽带接入口,完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顺利实施统计数据联网直报。统计数据纸、磁介质的传输、交接、归档工作,应符合保密规定,配备安全有效保密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应熟练掌握联网直报平台操作规程,具备数据填报、审核、修改、查阅、报送等实时在线操作和分析能力。
第五章 依法统计建设
第二十二条 联网直报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应认真学习《统计法》,熟悉和掌握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定,严格遵守统计法律底线,依法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联网直报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第二十四条 联网直报企业负责人应带头宣传和执行《统计法》及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支持统计人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统计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如实上报统计数据,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全面、真实。
第二十五条 联网直报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应监督检查本单位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统计违法行为不得包庇、纵容,认真配合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执法检查、数据核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青海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日。
附件:青海省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
青海省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
考核评分标准
项 目 | 考核类别 | 考核内容 | 主要依据 | 考核得分 | |||||
一、组织领导和统计法治建设:6类标准。分值25 | | ||||||||
1 | 组织领导 (5分) | 明确一名公司(厂)级领导为企业统计负责人的,得2分。 | 查看企业领导职责分工 | | |||||
2 | 发挥企业领导监督作用,认真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得3分。 | 查看报表存档、核对报表审核签字情况 | | ||||||
3 | 统计法治 建设 (20分) | 参加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得5分。 | 查看统计机构参会名单 | | |||||
4 | 配合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或统计执法检查的,得5分。视配合程度酌情得分。 | 配合因素为:企业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统计员、财务资料、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是否第一时间在检查现场 | | ||||||
5 | 统计负责人/企业统计人员知晓统计调查对象的七条法律底线,得5分,知晓五条以内得3分,知晓三条以内得1分。 | 现场提问查看回答情况 | | ||||||
6 | 2年内在统计机构执法检查和数据质量检查中未出现统计违法行为的,得5分。 | 查看统计机构执法检查、数据质量检查、通报记录 | | ||||||
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5类标准。分值25 | | ||||||||
7 | 统计机构 和 统计人员 (25分) | 企业统计工作有相对固定办公场所的,得5分。 | 查看企业办公场所及环境 | | |||||
8 | 企业按统计实际工作任务量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的,得5分 | 查看企业管理人员分工及县级统计局备案材料 | | ||||||
9 | 企业统计人员需要变更,提前确定接任人员并报县级统计部门备案的得2分,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得3分。 | 查看有关工作移交清单和报送统计部门备案的材料 | | ||||||
10 | 统计人员按要求参加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业务及技能(岗前)培训的,得5分。 | 查看统计人员培训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培训文件、考试成绩、证书等) | | ||||||
11 | 统计人员学历为本科及以上,得5分,大专得3分,高中得1分。 | 查看统计人员人事档案记录 | | ||||||
项 目 | 考核类别 | 考核内容 | 主要依据 | 考核得分 | |||||
三、统计业务工作:8类标准。分值40 | | ||||||||
12 | 原始记录 (5分) | 连续2年原始记录收集齐全、完整,无断档得5分。有缺项酌情得分。 | 查看按制度规范设置的相关统计报表原始记录 | | |||||
13 | 统计台帐 (5分) | 统计台帐齐全(包括纸介质和电子台帐),连续2年无漏项得5分。有缺项酌情得分。 | 查看按制度规范设置的相关统计台帐资料 | | |||||
14 | 统计报表 数据收集 审核上报 (25分) | 利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编制统计报表,数出有据,得5分,数据有错漏酌情得分。 | 查看联网直报统计报表数据质量、县级统计部门对企业统计工作的行政记录 | | |||||
15 | 统计报表上报无迟报记录,得5分,存在迟报一次得2分,迟报2次以上不得分。 | 查看企业联网直报记录、县级统计部门对企业统计工作的行政记录 | | ||||||
16 | 及时核查回复政府统计机构查询,得5分,存在1次不及时回复现象,得2分,存在2次以上不及时回复现象,不得分。 | 查看企业数据核查存档资料、县级统计部门对企业统计工作的行政记录 | | ||||||
17 | 政府统计机构数据核查后,及时更正并记录说明,得5分,存在1次未更正说明,得2分,存在2次以上未更正说明,不得分。 | 查看企业联网直报记录、县级统计部门对企业统计工作的行政记录 | | ||||||
18 | 统计报表审核签章完整规范,得5分,存在不完整不规范情况,酌情得分。 | 查看企业相关统计报表审核、签章、检查记录资料 | | ||||||
19 | 统计资料 管理 (5分) | 配备档案柜,统计资料分类整理齐全,原始记录保存2年得5分,资料保存不完整酌情得分。 | 查看统计报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年度分类整理、按保存期限归档情况 | | |||||
四、统计信息化建设:3类标准。分值10 | | ||||||||
20 | 信息化基础条件 (7分) | 企业统计人员熟练使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进行数据填报、审核、修改、查阅、报送等实时在线操作的,得5分。视熟练程度酌情得分。 | 查看统计人员专业技能操作及县级统计机构对企业统计人员的业务评价 | | |||||
21 | 企业配备与统计业务工作量相匹配的计算机、打印机、互联网宽带等自动化办公设备的,得2分。 | 查看统计用计算机等硬件设备的配备 | | ||||||
22 | 信息安全 (3分) | 企业建立统计资料、数据信息安全防护措施的,得3分。 | 现场查看企业保密设施、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情况 | | |||||
项 目 | 考核类别 | 考核内容 | 主要依据 | 考核得分 | |||||
五、加分项:7类标准。分值100 | | ||||||||
23 | 加分项 (100分) | 企业根据统计任务需要设置专门统计工作机构的,得10分。 | 查看企业内设机构职能说明 | | |||||
24 | 建立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统计数据采集审核上报制度、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等,每建一项得5分,最高得20分。 | 查看各项制度建立情况 | | ||||||
25 | 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内部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每年检查2次以上得10分。检查1次得5分。 | 查看企业数据质量检查方面存档资料 | | ||||||
26 | 企业现代化管理流程先进、信息技术及数据处理应用水平高,得10分。 | 查看企业信息化管理情况 | | ||||||
27 | 企业电子化历史数据有备份和存档,实现档案化管理,得10分。存档备份2年内有缺漏酌情得分。 | 查看数据备份的硬件,随机查看存档记录 | | ||||||
28 | 企业或个人两年内统计工作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部门表彰的,县级得5分,市级得10分、省级得15分,国家级得20分,加分以最高奖项为主,不重复加分。 | 查看获得奖牌(或证书)及文件 | | ||||||
29 | 企业在职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具备初级统计师职称的得6分、中级得8分、高级得10分。 | 查看统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 | ||||||
30 | 企业在职的专(兼)职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连续2年以上得3分,5年以上得6分;10年以上得10分。2年以内不得分。 | 查看县级统计机构备案证明材料 | | ||||||
六、减分项:2类标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考核等次当年视为不达标) | | ||||||||
31 | 否决项 | 存在违反《统计法》行为,被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的。 | 查看省、市、县级统计机构在处罚有效期内的相关文件和文书 | | |||||
32 | 拒绝、阻碍政府统计机构对企业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的。 | | |||||||
说明:综合得分=(组织领导和统计法治建设得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得分+统计业务工作得分+统计信息化建设得分)×80%+加分项得分×20%。
综合得分70分以下为不达标,70分及以上为达标,85分及以上为示范单位。
备注:县级统计部门为实施考核主体单位,应分三年完成辖区内全部联网直报企业考核及督促整改工作。考核结果及示范单位名单于每年12月底前通过市(州)统计局报省统计局。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