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统计局局长侯碧波解读2016年各市(州)绿色发展年度评价工作
来源:能源处 日期:2018-04-17 09:48:00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对2016年各市(州)绿色发展情况进行了年度评价,联合发布了《2016年青海省各市(州)绿色发展年度评价结果公报》(以下简称《公报》)。为便于社会公众了解绿色发展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一些大家关心的问题,省统计局局长侯碧波就2016年各市(州)绿色发展年度评价工作做了全方位的解读。
一、开展绿色发展年度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作出了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决策。为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确立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目标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健全政绩考核制度,建立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印发了《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和《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建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制度规范。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统筹推进“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部署,把生态文明建设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青海省地处三江源头,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青海的生态建设非常重视。青海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始终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生态保护优先”的发展战略,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步伐。2017年3月8日,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建立了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制度规范。《办法》规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期限相对应,在国土、环保、农牧、林业、水利等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年度评价重点评估各地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推动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
五年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市(州)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按照《办法》规定,2017年4月14日,青海省统计局、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和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联合印发了《青海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
根据《办法》开展绿色发展年度评价工作,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一系列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对于完善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引导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年度评价工作重在引导各地区牢固树立生态文明意识,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是督促和引导各地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示器”和“风向标”,对于推动实现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绿色发展年度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办法》规定,年度评价按照《青海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从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7个方面评估各地区上一年度绿色发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年度评价工作包括两部分:一是计算绿色发展指数,即采用《青海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前6个方面52项评价指标计算各市(州)绿色发展指数,全面客观地反映各市(州)绿色发展成果;二是开展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通过组织抽样调查来了解公众对生态环境的主观满意程度,突出反映公众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获得感”。
三、绿色发展指数的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
为了做好年度评价工作,青海省统计局依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绿色发展指数计算方法(试行)》,计算各市(州)绿色发展指数,在此基础上编制了《青海省绿色发展数据处理程序》,制定了《青海省绿色发展指标数据缺失的分类与处理方法》。绿色发展指数计算方法有三方面的考虑:一是能够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工作需要。按照将年度评价结果纳入目标考核评分的要求,用统一的计算方法对8个市(州)绿色发展状况进行评价排序,确保了同一评价年度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横向可比。二是严格依据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在数据的收集、审核、确认,绿色发展统计指标转换,数据缺失指标的处理,标准化处理,指数计算等方面均严格依据《青海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的规定执行。三是确保年度评价科学客观公平。计算方法采用公认并广泛应用的功效系数法作为绿色发展指数的标准化方法,确保了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绿色发展评价客观科学公平。
按照《办法》规定,绿色发展年度评价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青海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规定,绿色发展指数所需数据来自省直各部门的年度统计,各部门负责按时提供数据,并对数据质量负责。为了规范基础数据收集和报送工作,经国家统计局审批,青海省统计局制定了《青海省绿色发展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等13个省直部门报送基础数据,并对指标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填报范围和报送时间等作出规定。各有关部门均通过正式公函报送数据,并对部分地区没有数据的指标进行认定,确保年度评价数据准确无误。评价过程从数据的收集、审核、确认,计算程序到评价结果的全流程,均可核查、可追溯、可解释。
四、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的主要内容和调查方法
为了科学组织开展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青海省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参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调查方案,制定了《青海省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方案》,通过抽样调查了解各地区公众对生态环境各方面的满意程度。调查方法采取分层二阶段随机抽样方法,调查对象为全省8个市(州)年满18周岁的城乡常住居民,通过采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方式,随机抽取城镇和乡村居民进行电话访问,了解公众对生态环境的主观满意程度。调查内容主要反映人居环境健康的各个方面,重点关注公众反映强烈且与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包括社会公众对本地区生态环境总体情况的满意度,对生态环境改善状况的判断,以及对地区自然环境、市政环境卫生及污染和治理情况等方面的满意程度。调查结果对各市(州)具有代表性。根据调查结果综合计算8个市(州)的公众满意程度,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提供依据。
五、绿色发展指数和公众满意程度两者的关系
绿色发展指数是依据省直各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来评估各地区上一年度绿色发展进展总体情况的客观评价结果;公众满意程度是通过青海省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组织的抽样调查来反映公众对生态环境满意程度的主观调查结果。两者反映的侧重点不同,绿色发展指数侧重于从资源、环境、生态、经济等方面多维度、多层面地综合反映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进展;公众满意程度侧重于调查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满意程度。绿色发展指数包括6个方面52项指标,涉及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各个方面,而公众满意程度重点关注公众对反映当地空气、水、居住周边环境等与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的主观感受。在年度评价结果中,“公众满意程度”与“绿色发展指数”排名体现出较为显著的相关性。
六、如何看待年度评价结果
根据《办法》要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五年考核重在约束,主要考查各市(州)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市(州)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市(州)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重在引导,通过年度评价衡量各市(州)上一年度绿色发展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市(州)加快推动绿色发展,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同时也为五年考核打下好的基础。
年度评价结果可以引导各市(州)有的放矢地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绿色发展指数是一项综合评价指标,各市(州)可以通过6个分类指数及52个个体指数来比较分析本地区在生态文明建设各个重点领域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对于具有优势的领域继续巩固和保持,对于需要改进和提高的领域深入总结、分析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并加以落实,从而补齐绿色发展短板,从资源、环境、生态、增长质量、生活方式等全方位共同发力,实现全面协调发展。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年度评价工作将是今后长期开展的一项常规工作,应当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待。根据《办法》要求,年度评价采用相同的标准来客观衡量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进展和成效。我们应当把关注点放到年度评价所反映的进展和揭示的不足上,下更大力气推动绿色发展,针对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通过持续的努力使本地区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领域共同进步,向实现绿色发展不断迈进。
2017年是我省首次开展绿色发展年度评价工作,今后,我们将按照《办法》要求和全国统一安排部署,扎实开展好年度评价工作,结合工作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绿色发展统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数据质量,更好地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的需要,为建设更加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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