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统计局:
为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案件线索能力,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统计局办理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案件线索能力,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 知悉举报信息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对举报人和举报信息严格保密。
第四条 省统计局通过以下渠道及时接收有关统计违法的举报:
(一)在青海统计信息网、青海统计微信平台设立统计违法举报栏目;
(二)设立统计违法举报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
(三)接受来访等其他信访渠道。
第五条 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指定专人查看举报专栏,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障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第六条 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对收到的举报及时进行审核处理,并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报分管领导审阅后,报局长审示;
(二)成立核查组,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核查,认为举报的违法事项存在的,依法应当追究统计法律责任的,按程序进行立案处理。
(三)举报材料所指向的违法地区不明的、违法事项不清的、违法单位或人员难以确定的、无法联系举报人的,经报局长批准,可不予受理。
(四)举报事项已经调查核实正在办理过程当中,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举报处理机关自受理举报后3个月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最多还可以再延长3个月。
第八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有联系方式的,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