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推荐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来源:人事处 日期:2017-06-21 16:29:00
青人社厅函[2017]298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评选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7〕75号)精神,为规范开展“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和名额
(一) 评选推荐范围
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乡镇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
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乡镇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二) 评选推荐名额
我省拟评选推荐“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2个,“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 1名。
二、评选推荐条件
(一) 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推荐条件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守党的纪律规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2012年以来干部职工无违法违纪行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在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等方面取得重大成绩的。
2.解放思想,创新进取,在推动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创新、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变革统计生产方式等方面有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
3.在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统计信息、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开展统计新闻宣传和统计知识传播、提高统计公信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在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统计调查中作出重大贡献。
5.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协作,作风优良,决策科学,凝聚力和战斗力强,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队伍素质优良,有较高的公信度。
6.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条件
对党忠诚,信念坚定,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党的各项纪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风正派,品德高尚,严于律己,清正廉洁,无违法违纪行为,原则上从事统计工作5年(含)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热爱统计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无私奉献,模范践行统计核心价值观,在本职岗位上取得了显著成绩。
2.积极参与统计改革,开拓创新,在统计实践和统计理论研究方面有重大创新或发现,对统计工作影响深远。
3.坚持原则,在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抵制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行为和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中表现突出。
4.维护国家利益和统计事业大局,在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中表现优秀。
5.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推荐程序
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优中选优,确保评选表彰工作质量。严格执行“二审二公示”程序。
1.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考察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决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对推荐的个人,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人事管理、纪检监察和卫生计生等部门的意见。
2.拟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局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州(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局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需填写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审核,拟推荐对象在本地区、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撰写推荐工作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报省评选推荐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双先评选办”),省双先评选办审核提出拟推荐意见。
3.拟推荐意见提交省评选推荐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双先评选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对象,以省双先评选办的名义报全国双先评选办进行初审。
4.经全国双先评选办初审同意的正式推荐对象,在本省范围内按规定进行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名义报全国双先评选领导小组审定。
(二)评选推荐工作要求
1.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评选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尤其是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的同志倾斜。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此次推荐。
2.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进行,认真做好把关工作,严格审查拟推荐对象的政治条件,把好事迹关,认真挖掘和总结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把好条件关,严格甄别,突出典型,确保评选推荐质量,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的典型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先进工作者的推荐人选必须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后上报。民主测评会上应将推荐条件和要求告知全体与会人员,并通报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3.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4.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级评选机构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报送推荐材料,过时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四、奖励办法
获得“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集体,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和奖金;获得“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个人,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并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进度安排
各地方统计局于2017年6月23日前将推荐材料报各市(州)统计局。各市(州)统计局于2017年7月3日前将审核通过的推荐材料报省双先评选办,省双先评选办于2017年7月15日前将拟推荐对象材料上报全国双先评选办。
六、组织领导
省双先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双先评选办),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人事处,负责评选推荐的具体工作。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评选工作,严格按照评选推荐程序和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群众公认的原则,把全国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选出来。
请各市(州)统计局于2017年6月20日前与省双先评选办联系。
省双先评选办
联 系 人:谢亮
联系电话:0971-6308487、6306972(传真)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43号
邮政编码:810008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统计局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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