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政法处 日期:2016-08-10 09:15:00
序 号 |
抽查 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方式 |
备 注 |
1 |
统计 执法 检查 |
1.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是否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 主席令第15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
省统计局 |
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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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否依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如实回答农业普查表所需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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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第十条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
省统计局 |
普查年份 随机抽查(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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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否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如实填报经济普查所需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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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九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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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局 |
普查年份 随机抽查(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尾数逢3逢8的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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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否依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如实提供人口普查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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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6号)第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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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局 |
普查年份 随机抽查(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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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统计监督检查 |
政府统计机构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核查统计数据质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 主席令第15号)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
省统计局 |
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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