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琰玲:我的统计法治观
来源: 日期:2021-12-31 15:13:00
——浅谈《统计法》的精神和实践
今年的“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如期而至,《统计法》诞生至今,已经走过了38个年头。38年来,统计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多部统计行政法规相继出台,以《统计法》为核心的统计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统计法》在统计法律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和基础作用充分发挥。在《统计法》第38个颁布纪念日来临之际,我结合自己从事统计工作二十年来的所见所思所悟,简要谈谈我所理解的《统计法》的精神和实践。
一、深化统计立法是完善统计法治体系的根本前提
法,治之端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国家治理能力的核心是法律制度供给与实施 的能力,因此完善统计立法是构建统计法治的逻辑起点。我国 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统计法律体系,对于保障统计服务经济社会根本价值的实现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统计工作作出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党的十九大提出完善统计体制,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十九届五中全会要求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中央先后出台《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8个事关统计事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文件。今年8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统计法治建设开启新征程、迈上新台阶。
统计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法治工作在整个统计工作中处于基础性、全局性的地位。中央将统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既是对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工作部署和行动纲领的遵循,更是实现统计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对于促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立法完善、法治教育都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统计法治以其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系统化的特征,发挥着引领和规范统计工作的能动作用。统计法治体系的完善也意味着唯有健全统计法律制度,严格统计法治实施,才能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为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坚实可靠的统计保障。
二、提升社会诚信是贯彻统计法治精神的有效途径
信,国之宝也。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历史和现实的实践证明,培育现代诚信观念是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伦理基础。法治精神本质上是一种对法律权威敬畏的信念,这种信念的伦理基础是诚信,因为法律所涉及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要求法律的制定、执行和监督都必须贯彻诚信的原则,这是法律权威性之公正力量的重要来源。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在全社会弘扬敬畏、笃信和践行法律的法治精神,引导人们自觉知法、遵法、守法、执法、护法,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其意义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能超过了法律制定本身。统计法治强调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对于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应把道德自律和制度他律有机结合起来。
现代诚信有道德结构、政治情境和法律场域的三重意境, 在统计法治的实践中,因法治的纽带作用使得三者高度统一。行政法治是行政法实现的基本理性判断,诚信价值对行政法治所能起到的作用是其他价值无法取代的,它具有促成行政法治权威、行政法治自证、行政公信力和行政法治正当期待的意义。统计法治蕴涵的诚信价值是由统计法基本秩序设定,由统计法律责任保持稳定,由统计法律义务保证实现。特别是统计法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制定的上网公示制度,通过外部性内在化方式将社会运行成本和失信者的失信收益一并纳入失信者承担的失信成本之中,以确保经济理性与道德理性相统一,从而促成诚信核心价值的逐步回归。离开了社会诚信,统计法治精神既难以确立,更难以弘扬。
三、深化统计司法是构建现代化统计的重要环节
平,一断于法。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构建完善的统计法治离不开统计司法这一重要环节,要在实践中始终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才能更好地维护统计法治“一断于法”的重要价值追求。统计司法实践强调在统计职能配置、调查项目设定与实施、统计资料的管理与统计数据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权行使等统计职能运行各个方面全面实现依法治统。加强统计司法的公平公正有助于进一步增强统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具有促进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双重意义。在新发展阶段,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经济生活等重要统计指标成为重点关注对象,统计权利和义务在国家和公民之间得到高度统一。因此,在统计司法实践中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核心观念和权利保障意识,畅通社会监督和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公众对统计法治建设的监督,扎牢统计法治社会监督网,营造全社会尊重统计法、执行统计法、维护统计法的良好氛围,才能逐步汇聚统计法治建设的持续内在动力,并经由一次次统计法治实践、教育和积累,使统计法治逐步得以实现。
统计法治监督作为统计司法的最重要一环,具有多主体、多中心、多环节、多途径等特征。从近年来海西州统计执法检查实践和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通报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来看,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约占全部统计违法行为的60%,暴露出部分企事业单位统计基础薄弱,统计法治观念淡薄;有的企业为谋取自身利益,瞒报虚报企业的经营业绩;有的基层统计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对于不符合逻辑的数据不核实;有的领导干部受利益机制驱动弄虚作假,甚至干预统计执法工作等诸多问题。鉴于统计执法监督主体的复杂性,应当更加健全统计机构与调查对象的广泛联系制度,完善案件移送制度和监督反馈制度,坚持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推动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等监督方式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进一步发挥统计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尤其是作为统计机关,要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牢牢把握统计工作的正确方向,始终把“二十六个不得”和“四条红线”作为统计工作“高压线”,切实提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主体责任,对违法违纪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做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违法必究,坚决遏制统计造假,坚决捍卫统计法治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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