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来源:政法处 日期:2020-03-19 16:02:00
青统办﹝2020﹞30号
各市、州、县(区、市、行委)统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扎实推进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升乡镇(街道)统计能力,保障源头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省统计局制定了《青海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3月19日
青海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统计能力,规范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国家统计局《乡镇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省统计局《关于加强乡镇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统计活动。具有乡级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的统计活动,参照执行本规范。
第二章 统计工作岗位和统计人员
第三条 乡镇(街道)应当依照《统计法》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
村(居)委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第四条 有条件的经济总量大、人口多、统计调查单位多的乡镇(街道),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乡镇(街道)统计业务工作机构(统计工作管理办公室、统计站等),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第五条 乡镇(街道)要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明确统计负责人,把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能够胜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安排到统计岗位,保证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的待遇,确保统计队伍的基本稳定。
建立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变更报备机制,统计负责人及统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
第六条 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统计工作职责,恪守统计职业道德, 严格依法实施统计调查,坚持独立调查、独立上报,确保源头数据真实准确。
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备相应的统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能熟练使用计算机、现代信息技术处理统计业务。
第七条 乡镇(街道)要积极支持和保障统计人员参加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章 统计工作职责
第八条 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在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辖区内的统计业务工作,履行政府综合统计职能,指导村级统计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五个方面:
(一)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依法实施统计调查,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依法依规完成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积极参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在全国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期间,负责辖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
(三)及时了解乡镇(街道)基本情况,监测辖区内经济社会以及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动态,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和用于统计目的的行政管理记录, 协调和畅通数据搜集渠道。
(四)组织本乡镇(街道)有关单位和调查对象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建立统计工作制度,完善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统计档案等。
(五)对村(居)委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业务培训,确保统计人员能熟练掌握统计报表制度和基本应用技能。
第九条 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 如实搜集、审核、报送各种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统计人员有权拒绝非法统计调查,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
第四章 统计业务工作
第十条 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开展统计业务工作,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采集调查数据,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做好报表或数据接收记录。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审核报送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统计业务岗位责任制度和统计人员考核等统计业务工作管理制度,保障统计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本级各项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指导和规范村(居)委会依法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原始记录和统计台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乡、村两级统计台账;
(二)统计台账包括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内容要满足统计部门业务和经济社会管理需要;
(三)村(居)委会应当根据统计台账的要求建立原始记录表,并妥善保管;以原始记录表为依据,填写统计台账,编制上报统计报表;
(四)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并妥善保管各村(居)委会的统计报表,以此作为乡镇(街道)统计台账的依据;
(五)统计台账和原始凭证应当完整无缺、准确无误。电子文档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及时备份,打印存档。发现数据有误的,应当及时复核,据实更正。
第十三条 对统计资料进行分类管理,装订成册,按法定保存年限妥善保管。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统计保密工作。统计资料管理人员变动时,应正式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汇总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重要统计文件、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及普查资料应当长期保存。磁介质资料应当及时备份,刻录光盘存档。
第十四条 在制度规定时间内独立上报统计数据,以纸介质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签章、签字齐全;以电子数据文本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当做到名称规范、格式正确。及时核查和回复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数据查询。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依法对外提供和使用乡镇统计数据,应当与上级政府统计机构核定的统计数据相一致,不得与上级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公布的相关数据矛盾。
第五章 统计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领导,积极为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创造条件,保证乡镇统计职能作用的发挥。乡镇(街道)负责统筹推进本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要实行统计工作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为抓好统计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要保障统计工作开展所需的办公条件,包括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备专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统计专用资料柜及信息通讯设备等。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以乡镇(街道)统计机构为核心的基层统计调查网络,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的统计调查网络建设、统计业务管理及其他各项统计基础建设,逐步构建县、乡村统计网络。
第十九条 县级统计机构应当加大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经费预算支持力度,特别是统计业务经费以及大型普查经费的保障力度,确保乡镇(街道)统计各项经费的落实。
第六章 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条 加强统计信息化基础网络建设,保证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和管理现代化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辖区内统计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统计信息在采集、存储、处理、传输、保管过程中不丢失、不毁损、不泄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青海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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