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法处 日期:2018-10-24 11:34:00
QHFS33-2018-0002
青统字﹝2018﹞92号
青海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部门统计
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部门统计工作,推动部门统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省统计局制定了《青海省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13日
《青海省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部门统计工作行为,强化统计数据管理,发挥部门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省属国家机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省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以及中央驻青单位(以下简称部门)。
第三条 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计责任体系,强化统计能力建设,完善统计调查网络,保障部门统计调查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努力提高统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 部门应当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按照“规范统一、分工合理、合作共享”的要求,加快建设制度完善、方法科学、标准一致、行为严谨、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第五条 省统计局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指导部门开展统计工作,统一管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管理职能,开展全行业统计。
第二章 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六条 部门应当设立或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综合机构,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部门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省统计局指导。
第七条 部门应当根据统计任务设置统计人员,加强对统计人员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综合素质。
第八条 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九条 部门统计工作主要职责:
(一)完成上级部门和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工作任务,按照《青海省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及其他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统计资料,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协助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做好本部门的统计普法工作、建立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对本部门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开展检查,检查中发现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省统计局处理;
(三)制定本部门统计工作管理细则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建立统计调查名录库,向省统计局报批本部门新建、修订和到期继续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
(四)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向省统计局报送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统计监测等需要的统计资料。
第三章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第十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部门通过调查表格、问卷、行政记录、大数据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
第十一条 部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和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开展统计活动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并有组织机构、人员和经费的保障。
第十二条 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符合部门管理职能,符合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统计调查。
第十三条 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或者利用行政记录加工获取统计资料的,报省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省统计局审批。
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分类目录、指标解释、指标间逻辑关系,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还应当包括抽样调查方案。
统计调查制度总说明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频率、调查时间、调查方法、组织实施方式、质量控制、报送要求、信息共享、资料公布等作出规定。
部门统计调查应使用国家统计标准。没有国家统计标准的,可以使用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部门统计标准或地方统计标准。
第十四条 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建立统计调查项目,须经相关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分别审核,部门办公会议分别审定,联合报省统计局审批(备案)。省统计局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调查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包括申报、受理、审查、反馈、决定等程序。
第十六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批的部门公文;
(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请表;
(三)统计调查制度;
(四)统计调查项目的论证报告、背景材料、经费保障等,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还应当提供修订说明;
(五)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六)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纪要;
(七)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的试点报告;
(八)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
第十七条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统计局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统计局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定机关应当按照省统计局的要求及时予以补正。
第十八条 省统计局对申请审批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一)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
(二)与现有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
(三)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本部门的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
(四)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科学、合理、可行,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省统计局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省统计局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省统计局对申请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作出同意备案的书面决定:
(一)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属于制定机关管辖系统,或者利用行政记录加工获取统计资料;
(二)与现有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
(三)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科学、合理、可行,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条 省统计局在收到制定机关申请公文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机关。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制定机关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管理。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3年,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以批准执行或者同意备案的日期为起始时间。
在有效期内需修改或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须按法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超过有效期限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自动废止。
第二十二条 经过审批(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表,应在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第四章 部门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夯实统计基础工作,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采取多种方法科学评估数据质量,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第二十四条 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时,应当就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对组织实施人员进行培训,就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口径、计算方法、采用的统计标准及其他填报要求等,向统计调查对象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部门统计人员应当认真审核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基础统计资料,对统计报表不完整、指标数据不匹配、逻辑性趋势性不合理的,进行及时查询,存在错误的,由统计调查对象予以补充或者改正。
第五章 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六条 部门应当大力推广信息化技术在数据采集、报表上报、资料审核汇总等环节的应用,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空间地理信息技术,利用电子化行政记录和各类交易、交互、传感等大数据,充实完善部门统计基础数据来源,实现统计工作全流程信息化。
第二十七条 部门应当为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信息化工作条件,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管理的现代化,并根据信息化发展进程,更新提高统计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调查项目库、统计数据库、调查单位名录库等为主要内容的部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为实现统计信息共享、提高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水平奠定良好基础。
第六章 部门统计资料
第二十九条 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部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部门通过统计调查取得的综合统计资料,包括执行上级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所取得的综合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按照规定以本部门名义对外公布,并及时抄送省统计局。
发布对全省经济社会有影响的统计资料,要事先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协调衔接,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数据不一致的,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公布。
第三十一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第三十二条 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在政府部门间共享。
部门编印的统计年鉴、统计资料汇编等应当报送省统计局。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统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管理具体方案,加强对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省统计局应当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建立现代统计体系需要,加快推动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采取宣传引导、培训指导、检查督导等形式,促进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
第三十五条 省统计局执行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制度,每年随机抽取一定数量单位,对部门统计工作开展巡查。
第三十六条 省统计局依法对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18日。
附件:青海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请表
附件1
青海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审批(备案)申请表
项目(制度)名称 | |
| 申请部门 |
| 负 责 人 |
| 联 系 人 电 话 |
| 电子邮件 |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
青海省统计局制定
一、 项目基本情况
1.调查项目名称 |
|
2.立项依据 | □行使本部门职能 □ 根据省政府要求 □其它 |
3.调查目的 |
|
4.调查种类 | □新建项目 □修改本级原有项目 □修改上级项目 |
5.调查内容 |
|
6.修改内容 | (包括修改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指标、调查表、调查频率等) |
7.调查对象 | □ 企业法人 □ 事业法人 □ 机关法人 □ 社团法人 □ 产业活动单位 □ 居民住户及个人 □ 个体经营户 □ 其他 |
8.调查范围 | □全省 □部分市、州 □全市、州 □全县(区、市) □其他 预计调查单位数__________个 |
9.调查方法 | □ 全面调查 □ 抽样调查 □ 重点调查 □ 典型调查 □ 其他 |
10.调查频率 | □年报 □半年报 □季报 □月报 □一次性 □其他
|
11.调查经费 | 所需经费: |
经费来源 |
说明:请在选中的“□”填“■”
二、统计调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包括: 1.立项论证:阐明立项是否符合已定的职能分工范围,立项依据、调查目的、调查资料的使用范围和服务对象,调查内容与其他统计调查是否存在重复或交叉的问题,阐明统计资料的来源等。 2.调查内容论证:包括统计调查对象、范围、方法、内容、组织方式、指标体系、样本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 3.调查经费论证:阐明调查经费来源、金额数量及具体分配方案。 4. 专家论证:重大、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外部专家评审意见。 |
申请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三、制度公开情况说明
有无不宜公开内容 | □ 有(请在下表内详细说明) □ 无 |
申请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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