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统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 日期:2012-06-27 11:30:00
为强化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杜绝和减少错案的发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统计行政执法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统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违反法定程序或其它执法错误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所应当追究的责任。
二、统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三、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统计行政机关追究统计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完成行政机关执法责任目标的;
(二)对执法违法直接责任人未予查处的;
(三)本机关执法违法问题突出或多次发生重大执法违法行为的。
五、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不当被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级行政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或责成自行纠正的;
(二)统计违法案件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三)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或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的;
(六)在执法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为的;
(七)包庇、纵容违法人员或在办案中涂改、隐匿、销毁证据,陷害他人的;
(八)法律文书的制作、核对中出现严重问题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阻碍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益,情节恶劣的;
(十)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判决,不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追究责任的行为。
六、在统计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故意或过失执法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规定区分责任并确定责任人:
(一)调查人、鉴定人、记录人执法违法的,分别由调查人、鉴定人、记录人承担责任;
(二)承办人未如实报告实情,致使审批人做出错误决定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三)审核人、复核人、听证主持人、批准人更改或授意更改事实、证据、定性及承办人的意见造成执法违法的,分别由审核人、复核人、听证主持人、批准人承担责任;
(四)审核人、批准人或批准机关未纠正承办人或承办机关的执法违法行为,造成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或承办机关、审核人、批准人或批准机关负责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五)统计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指示或授意承办人执法违法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六)对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应当提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而不提请研究,并造成执法违法的,由承办人或法制机构负责人承担责任;
(七)经集体研究决定造成执法违法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八)上级统计执法机关维持下级统计执法机关的错误决定的,由该上、下级统计执法机关的有关人员分别承担责任;上级统计执法机关改变下级统计执法机关的决定造成违法执法的,由上级统计执法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主动承认行为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二)非故意过失行为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案件疑难,在定性、处理上,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难以作出明确结论的,不以过错责任追究。
八、对统计执法违法责任提起追究的理由:
(一)经查证属实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统计行政执法机关或其执法人员执法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二)本级或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对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具体事项中的执法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或处理意见;
(三)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执法行为有书面意见;
(四)人民法院对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违法行为作出的终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一)贪赃枉法、玩忽职守或因打击报复等原因而给当事人过轻或过重处罚的;
(二)对上级统计执法部门纠正其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三)多次发生错案,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错案影响面大,后果严重的。
十、统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按照下列方式予以单处或并处: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年内评选先进的资格或扣发、停发岗位津贴;
(四)暂停统计行政执法活动;
(五)吊销或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六)调离统计执法岗位;
(七)政纪处分;
(八)造成行政赔偿的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费用;
(九)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省统计局成立以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人事、监察、法制机构负责人组成的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对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进行讨论,确定其责任和性质,决定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形式。
十二、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立案;
(二)调查案件事实,并听取被追究人的陈述与申辩;
(三)呈报局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讨论,做出处理决定;
(四)制作处理决定书,并向被追究人送达;
(五)处理决定作出后10日内向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备案。
十三、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案件,应自调查之日起3个月内处理完毕。调查结束后写出调查报告及结论意见,报经统计部门负责人审批。
十四、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的机关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在1个月内作出。责任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十五、本制度由青海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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