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生统计报表制度 (2009年定期报表)
来源: 日期:2009-05-13 16:27:00
青海省统计局制定
二00九年四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青海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 录
一、总说明……………………………………………………1
二、报表表式…………………………………………………2
三、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3
一、总 说 明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对统计工作的要求,为了及时反映关系民生的各项统计指标的变化情况,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青海省统计报表制度。各部门应按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资料来源填报,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制度为季度报表,由局相关专业处室收集、整理,在对数据审核无误后报送。
(四)本报表报送时间为季后15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报青海省统计局社会与贸易统计处。
电子邮件地址:qhmyc_ qh@stats.gov.cn
电 话:0971---6302647(传真)或0971--6304684
邮寄地址:西宁市海晏路39号(青海省统计局社会贸易统计处收)
(五)本报表制度由青海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报表表式
青海省民生统计主要指标季报表
表 号:QK401表
制表机关:青海省统计局
文 号:青统字【2009】28号
200 年 季度 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0日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本季 |
比上年增长 |
本季累计 |
比上年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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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财政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取自省财政厅的财政收支执行快报表。由核算处负责收集。
2、农牧民人均现金收入:指农村住户和住户成员在调查期内得到以现金形态表现的收入除以家庭人口数。现金收入按来源分成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现金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取自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综合处。由社贸处负责收集。
工资性收入:指农村住户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出卖劳动力而获得的收入。包括非企业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在本地劳动得到的收入,常住人口外出从业得到的收入。
3、农牧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指农村住户人均用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现金支出。生活消费支出包括食品消费支出、衣着消费支出、居住消费支出、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消费支出、医疗保健消费支出,交通和通讯消费支出、文化教育娱乐用品及服务消费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消费支出。取自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综合处。由社贸处负责收集。
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得到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以及记账补贴后的收入。取自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综合处。由社贸处负责收集。
计算公式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帐补贴。
5、 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指城市居民人均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讯、娱乐教育文化服务、居住、杂项商品和服务等八大类支出,均按用途划分归类。取自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综合处。由社贸处负责收集。
6、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扣除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港澳台及外方人员)、城镇单位中的不在岗职工、城镇私营业主、个体户主、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之和的比。取自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人口与就业处负责收集。
计算公式:
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人数)×100%
7、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减去累计自然减员人数。取自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人口与就业处负责收集。
8、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人数:是指除在当地现有生产条件下与土地合理匹配劳动力数量以外出的劳动力在报告期内外务工或从事其他劳动的人数。取自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人口与就业处负责收集。
9、城镇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并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职工人数(包括不能正常缴费、已中断缴费但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人数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继续缴费的下岗职工人数)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取自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人口与就业处负责收集。
10、城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地方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人员的人数。取自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人口与就业处负责收集。
1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包括参加保险的职工人数和退休人员数。取自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人口与就业处负责收集。
1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指报告期末在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得到当地政府或集体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农业人口数。取自省民政厅。由社贸处负责收集。
13、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指报告期末家庭平均收入在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城镇居民数。包括“三无”对象、失业人员和在职、下岗、退休人员等。取自省民政厅。由人口与就业处负责收集。
14、保障性住房投资:指政府在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主要包括城镇廉租房、棚户区改造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廉租住房及农村危房改房、游牧民定居房等。取自省建设厅。由工交与投资处负责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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