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 动 统 计 报 表 制 度(2008年统计年报和2009年定期报表)
来源: 日期:2009-02-06 10:59:00
劳 动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2008年统计年报和2009年定期报表)
青海省统计局制定
2008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
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
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青海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 录
一、总说明 ……………………………………………………………………………………………………2
二、报表目录 …………………………………………………………………………………………………3
三、调查表式
(一)综合年报表
1.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I301表) …………………………………………………………… 4
2.单位从业人员变动情况(I302表) ……………………………………………………………………5
(二)综合定期报表
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I401表) ………………………………………………………………6
(三)基层年报表
劳动情况(I102-1表) ……………………………………………………………………………………7
(四)基层定期报表
劳动情况(I202-1表) ……………………………………………………………………………………8
四、附录
(一)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表甲栏分组目录 ……………………………………………………… 9
(二)主要指标解释 ……………………………………………………………………………………………11
一、 总 说 明
(一)为及时、准确地搜集、整理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人数及劳动报酬等方面的资料,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进行宏观决策和调控,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可靠依据,特制定《劳动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及从业人员变动等情况。
(三)本报表制度是省统计局对各州、地、市统计局和青藏铁路公司报送劳动统计报表的要求。统计范围为中央和地方各类企业(单位)的资料(不包括乡镇企业、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四)本报表制度中的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的资料来源为各基层单位劳动情况表,基层单位劳动情况表的布置由县级统计局负责。
(五)各州、地、市统计局应按照省统计局报表制度和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数据文件以文本文件格式通过电子邮件或磁盘报送省统计局。报送年报数据时还应同时报送打印好的全套报表(含分县资料)一份。
(六)西宁市在向省统计局报送劳动能够统计年报同时,请抄送国家统计局一套,报送时间为3月15日前。
(七)青藏铁路公司请按第五条有关规定,直接上报省统计局。
(八)综合表中单位从业人员指标以“人”为计量单位,报酬以“千元”为计量单位,均保留整数位。
(九)本报表制度由青海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表号 |
表名 |
报告 期别 |
填报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 及方式 |
页码 |
(一)综合年报表 | ||||||
I301表 |
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 |
年报 |
辖区内全部独立核算企业(单位),不包括乡镇企业、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各州、地、市统计局、青藏铁路公司 |
1月15日 电子邮件或磁盘 |
4 |
I302表 |
单位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
年报 |
辖区内全部独立核算企业(单位),不包括乡镇企业、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各州、地、市统计局、青藏铁路公司 |
1月15日 电子邮件或磁盘 |
5 |
(二)综合定期报表 | ||||||
I401表 |
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 |
季报 |
辖区内全部独立核算企业(单位),不包括乡镇企业、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各州、地、市统计局、青藏铁路公司 |
季后4日 电子邮件 |
6 |
(三)基层年报表 | ||||||
I102-1表 |
劳动情况 |
年报 |
辖区内全部独立核算企业(单位),不包括乡镇企业、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
各州、地、市统计局、青藏铁路公司自定 |
7 |
(四)基层定期报表 | ||||||
I202-1表 |
劳动情况 |
季报 |
辖区内全部独立核算企业(单位),不包括乡镇企业、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
各州、地、市统计局、青藏铁路公司自定 |
8 |
三、调查表式
(一)综合年报表
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
表 号:I 3 0 1 表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 号:国统字(2008)119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0 年 有效期至:2009年 6 月
指标名称 |
代码 |
单位数 (个) |
年 末 人 数(人) |
平均人数(人) | |||||||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
|
|
1.在岗 职工 |
2.其他从业人员 |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
| |||||
其中: 女性 |
其中: 非全 日制 |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
1.在岗 职工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
甲栏分组目录 见附件一
|
|
| |||||||||
续表一
平均人数 |
劳动报酬和生活费(千元) |
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 |||||||||
|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
|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的 生活费 |
|
本单位 使用的 劳务派 遣工全年 平均人数 |
| |||||
2.其他从 业人员 |
单位从 业人员 劳动报酬 |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
其他从 业人员 劳动报酬 |
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 年末人数 |
其中: 已统计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的人数 |
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 劳动报酬 |
其中: 已统计在本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中 |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统计上岗证号: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单位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表 号:I 3 0 2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08)119号
计量单位:人
综合机关名称: 200 年 有效期至:200年6月
指标名称 |
代码 |
本 年 增 加 人 数 | |||||||
合计 |
从农村 招 收 |
从城镇 招 收 |
录用的退 伍 军 人 |
录用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 生 |
调 入 |
|
其 他 | ||
外省、自 治 区、直辖 市 调 入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总 计 一、按企业(单位) 登记注册类型分组 (一)国有单位 (二)城镇集体单位 (三)其他单位 二、按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分组 |
|
|
续表
本 年 减 少 人 数 | ||||||||
合 计 |
离休、退 休 退 职 |
开除、除 名 辞 退 |
终止解 除合同 |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
死亡 |
调 出 |
|
其 他 |
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统计上岗证号: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二)综合定期报表
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
表 号:I 4 0 1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文 号:国统字(2008)119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0 年 季 有效期至:2010年1月
指标名称 |
代码 |
季 末 人 数(人) |
劳 动 报 酬 和 生 活 费(千元) | ||||||
单位 从业 人员 |
|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
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
|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生活费 | ||||
在岗 职工 |
其他从业人员 |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
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一、国有单位合计 (一)按企业、事业、机关分组 1.企业 2.事业 3.机关 (二)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⒈农林牧渔业 ⒉采矿业 ⒊制造业 ⒋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⒌建筑业 ⒍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⒎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⒏批发和零售业 ⒐住宿和餐饮业 ⒑金融业 ⒒房地产业 ⒓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⒔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⒕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⒖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⒗教育 ⒘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⒙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二、城镇集体单位合计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同国有) 三、其他单位合计 其中:国有联营单位 国有独资公司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同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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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统计上岗证号: 报出日期: 200 年 月 日
(三)基层年报表
劳 动 情 况
表 号:I10 2-1 表
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单位)法人代码□□□□□□□□-□ 文 号:国统字(2008)119号
企业(单位)详细名称: 200 年 有效期至:2009年6月
指 标 名 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本年实际 |
甲 |
乙 |
丙 |
1 |
一、一、单位从业人员年末人数 其中:女性 其中:非全日制 (一)在岗职工 (二)其他从业人员 二、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年末人数 三、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一)在岗职工 (二)其他从业人员 四、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年平均人数 五、单位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一)增加人数 1.从农村招收 2.从城镇招收 3.录用的退伍军人 4.录用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 5.调入 其中: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 6.其他 (二)减少人数 1.离休、退休、退职 2.开除、除名、辞退 3.终止、解除合同 4.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5.死亡 6.调出 其中: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7.其他 六、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一)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二)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七、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生活费 八、单位数 |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个 |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
|
用工单位填报:由用工单位填报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统计上岗证号: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补充资料:1、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年末人数 人,
其中:已统计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的人数 人。
2、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全年平均人数 人。
3、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劳动报酬 千元,
其中:已统计在本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内 千元。
说明:1.本表由辖区内全部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填报,不包括乡镇企业、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报送时间及方式由各州、地、市统计局、青藏铁路公司自定。
(四)基层定期报表
劳 动 情 况
企业(单位)法人代码□□□□□□□□-□
企业(单位)详细名称: 表 号:I202 - 1 表
企业□ 事业□ 机关□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 文 号:国统字(2008)119号
国民经济行业: 200 年 季 有效期至:2010年1月
指 标 名 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本季实际 |
年初至本季止 |
甲 |
乙 |
丙 |
1 |
2 |
一、单位从业人员季末人数 (一)在岗职工 (二)其他从业人员 二、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季末人数 三、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一)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二)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四、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生活费 |
人 人 人 人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统计上岗证号: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辖区内全部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填报,不包括乡镇企业、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报送时间及方式由各州、地、市统计局、青藏铁路公司自定。
四、附 录
(一)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表甲栏分组目录
总 计 其中:国有控股 Ⅰ.国有单位合计 一、按隶属关系分组 1.中 央 2.省、自治区、直辖市 3.地 区 4.县及县以下 5.其 他 二、按企业、事业、机关分组 1.企 业 其中:地 方 2.事 业 其中:地 方 3.机 关 其中:地 方 三、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农、林、牧、渔业 1.农 业 2.林 业 3.畜 牧 业 4.渔 业 5.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采 矿 业 1.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2.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3.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4.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5.非金属矿采选业 6.其他采矿业 (三)制 造 业 1.农副食品加工业 2.食品制造业 3.饮料制造业 4.烟草制品业 5.纺织业 6.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7.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8.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9.家具制造业 10.造纸及纸制品业 11.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12.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3.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14.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5.医药制造业 16.化学纤维制造业 17.橡胶制品业 18.塑料制品业 19.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20.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1.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2.金属制品业 23.通用设备制造业 24.专用设备制造业 25.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26.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7.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8.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29.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30.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2.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3.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五)建 筑 业 1.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2.建筑安装业 3.建筑装饰业 4.其他建筑业 (六)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铁路运输业 2.道路运输业 3.城市公共交通业 4.水上运输业 5.航空运输业 6.管道运输业 7.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8.仓 储 业 9.邮政业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1.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2.计算机服务业 3.软件业 (八)批发和零售业 1.批发业 2.零售业 (九)住宿和餐饮业 1.住宿业 2.餐饮业 (十)金融业 1.银行业 2.证券业 3.保险业 4.其他金融活动 (十一)房地产业 其中:1.房地产开发经营 2.物业管理 3.房地产中介服务 |
续表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租赁业 2.商务服务业 (十三)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研究与试验发展 (1)自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2)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 (3)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4)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5)社会人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2.专业技术服务业 其中: (1)气象服务 (2)地震服务 (3)海洋服务 (4)测绘服务 (5)技术检测 (6)环境监测 (7)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 3.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4.地质勘查业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水利管理业 2.环境管理业 3.公共设施管理业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居民服务业 2.其他服务业 (十六)教育 其中:1.初等教育 2.中等教育 3.高等教育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卫生 2.社会保障业 3.社会福利业 |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新闻出版业 2.广播、电影、电视和音像业 3.文化艺术业 4.体育 5.娱乐业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其中:(1)中国共产党机关 (2)国家机构 (3)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 (4)群众社团、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 Ⅱ、城镇集体单位合计 一、按企业、事业、机关分组 1.企 业 2.事 业 3.机 关 二、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同国有单位) Ⅲ、其他单位合计 一、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 (一)内资 1.股份合作 2.联营 其中:国有联营 集体联营 3.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国有独资 4.股份有限公司 5.其他 (二)港、澳、台商投资 (三)外商投资 二、按企业、事业分组 1.企 业 2.事 业 三、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同国有单位) |
(二)主要指标解释
1、单位数
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劳动统计原则上以填报基层年报表(I401表)的单位作为计算单位数的依据。
2、单位从业人员
各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3、非全日制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且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从业人员。
4、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5、其他从业人员
各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但不包括在各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单位其他从业人员与在岗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全部单位从业人员。
6、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7、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
8、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9、其他就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就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10、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的生活费
指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从本单位领取的生活费用。
11、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12、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劳动报酬
指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工或劳务工支付的劳动报酬总额(不含因派遣人员而产生的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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