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成品油批发和零售
来源: 日期:2008-08-18 09:15:00
附件:
E成品油批发和零售
统计报表制度
(2007年统计年报和2008年定期报表)
青海省统计局制定
2007年1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青海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 录
一、总说明 ........................................................................... 2
二、报表目录 ......................................................................... 3
三、调查表式
(一)综合年报表表式 ................................................................ 4
1.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E321表).......................... 4
2.成品油零售企业(单位)能源商品销售与库存(E322表)................................ 5
(二)综合定期报表表式 .............................................................. 6
1.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E421表).......................... 6
2.成品油零售企业(单位)能源商品销售与库存(E422表)................................ 7
(三)基层年报表表式 ................................................................ 8
1.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E121表).......................... 8
2.成品油零售企业(单位)能源商品销售与库存(E122表)................................ 9
(四)基层定期报表表式 .............................................................. 10
1.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E221表).......................... 10
2.成品油零售企业(单位)能源商品销售与库存(E222表)................................ 11
四、附录
(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 12
(二)主要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3
1.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说明.................................................... 13
2.主要指标解释.................................................................... 15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解全国能源供应、需求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计划和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特别是为了适应当前节能降耗、建立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工作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的一部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青海省统计制度, 是青海省统计局对各州、(地、市)统计局和有关部门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和各部门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填报,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报表制度分为年报和季报,主要内容为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主要能源商品的购进、销售、库存,成品油零售企业(单位)主要能源商品的销售与库存;统计范围为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和零售企业(单位);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四)本报表制度由政府统计系统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省级成品油市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其核定批准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和零售企业(单位)名单。
(五)本制度一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各州、(地、市)统计局和有关部门可在本制度的报表中增加指标,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和编码。
(六)上报要求:
1.各州、(地、市)统计局在报送综合表的同时,核转上报基层资料。
2.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15日前,季报报送时间为季后10日前。
3.本制度中基层表均保留一位小数。
(七)本统计报表制度由青海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报 表 目 录
表 号 |
表 名 |
报告 期别 |
填报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及方式 |
页码 | ||
(一)综合年报表 |
| |||||||
E321 |
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 |
年报 |
辖区内成品油批发企业、产业活动单位 |
各州(地、市)统计局 |
2月15日前 电子邮件 |
4 | ||
E322 |
成品油零售企业(单位)能源商品销售与库存 |
年报 |
辖区内成品油零售企业、产业活动单位 和个体经营单位 |
同上 |
同上 |
5 | ||
(二)综合定期报表 | ||||||||
E421 |
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 |
季报 |
辖区内成品油批发企业、产业活动单位 |
各州(地、市)统计局 |
季后10日前 电子邮件 |
6 | ||
E422 |
成品油零售企业(单位)能源商品销售与库存 |
季报 |
辖区内成品油零售企业、产业活动单位 和个体经营单位 |
同上 |
同上 |
7 | ||
(三)基层年报表 |
| |||||||
E121 |
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 |
年报 |
成品油批发企业、 产业活动单位 |
各州(地、市)统计局 核实转报 |
2月15日前 电子邮件 |
8 | ||
E122 |
成品油零售企业(单位)能源商品销售与库存 |
年报 |
成品油零售企业、 产业活动单位 和个体经营单位 |
同上 |
同上 |
9 | ||
(四)基层定期报表 |
| |||||||
E221 |
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 |
季报 |
成品油批发企业、 产业活动单位 |
各州(地、市)统计局 核实转报 |
季后10日前 电子邮件 |
10 | ||
E222 |
成品油零售企业(单位)能源商品销售与库存 |
季报 |
成品油零售企业、 产业活动单位 和个体经营单位 |
同上 |
同上 |
11 | ||
三、调 查 表 式
(一)综合年报表
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 | ||||||||||
综合机关名称: |
200 年 |
表 号:E 3 2 1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07)118号 有效期至:2008年6月 计量单位:吨 | ||||||||
能源品种 |
代码 |
年 初 |
本 年 |
本 年 |
年 末 |
| ||||
库存量 |
购进量 |
其中:购自 省(区、市)外 |
销售量 |
其中:销往省(区、市)外 |
其中:售予批发和零售企业 |
库存量 |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 |
汽油 #93" 柴油 #O" 煤油 燃料油 润滑油 |
01 02 03 04 05 06 07 |
|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州(地、市)统计局报送,同时报送分企业(单位)数据。
2.统计范围是辖区内的成品油批发企业、产业活动单位。
3.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15日前,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4.主要逻辑审核关系:行关系:01≥02,03≥04;列关系:1+2-4=7,2≥3,4≥5,4≥6。
成品油零售企业(单位)能源商品销售与库存 | ||||||
综合机关名称: |
200 年 |
表 号:E 3 2 2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07)118号 有效期至:2008年6月 计量单位:吨 | ||||
能源品种 |
代码 |
年初库存量 |
本年销售量 |
年末库存量 | ||
甲 |
乙 |
1 |
2 |
3 | ||
汽油 #93" 柴油 #O" 煤油 燃料油 润滑油 |
01 02 03 04 05 06 07 |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州(地、市)统计局报送,同时报送分企业(单位)数据。。
2.统计范围是辖区内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单位。
3.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15日前,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4.主要逻辑审核关系:行关系,01≥02,03≥04。
(二)综合定期报表
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 | |||||||||||
综合机关名称: |
200 年1- 季度 |
表 号:E 4 2 1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07)118号 有效期至:2009年1月 计量单位:吨 | |||||||||
能源品种 |
代码 |
年 初 库存量 |
累 计 |
累 计 |
期 末 |
| |||||
购进量 |
其中:购自省(区、市)外 |
销售量 |
其中:销往省(区、市)外 |
其中:售予批发和零售企业 |
库存量 |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 ||
汽油 #93" 柴油 #O" 煤油 燃料油 润滑油 |
01 02 03 04 05 06 07 |
|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州(地、市)统计局报送,同时报送分企业(单位)数据。
2.统计范围是辖区内的成品油批发企业、产业活动单位。
3.报送时间为季后10日前,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4.主要逻辑审核关系:行关系:01≥02,03≥04;列关系:1+2-4=7,2≥3,4≥5,4≥6。
成品油零售企业(单位)能源商品销售与库存 | |||||||
综合机关名称: |
200 年1- 季度 |
表 号:E 4 2 2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07)118号 有效期至:2009年1月 计量单位:吨 | |||||
能源品种 |
代码 |
年初库存量 |
累计销售量 |
|
期末库存量 | ||
其中:本季销售量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
汽油 #93" 柴油 #O" 煤油 燃料油 润滑油 |
01 02 03 04 05 06 07 |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州(地、市)统计局报送,同时报送分企业(单位)数据。
2.统计范围是辖区内成品油零售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单位。
3.报送时间为季后10日前,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4.主要逻辑审核关系:行关系:01≥02,03≥04;列关系: 2≥3。
(三)基层年报表
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 | ||||||||||||||||||||||||||||||||||||
单位类别:□(1.法人;0.非法人) 企业(单位)代码:□□□□□□□□—□ 企业(单位)详细名称: 企业(单位)详细地址: 所在地行政区划码:□□□□□□ 登记注册类型:□□□ 所属企业:□ (1.中石油;2.中石化;3.中海油; 9.其他) |
200 年 |
表 号:E 1 2 1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07)118号 有效期至:2008年6月 计量单位:吨 |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成品油批发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填报。
2.本表由各州(地、市)统计局于年后2月15日前核实转报,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3.主要逻辑审核关系:行关系:01≥02,03≥04;列关系:1+2-4=7,2≥3,4≥5,4≥6。
成品油零售企业(单位)能源商品销售与库存 | ||||||
单位类别:□(1.法人;0.非法人) 企业(单位)代码:□□□□□□□□—□ 企业(单位)详细名称: 企业(单位)详细地址: 所在地行政区划码:□□□□□□ 登记注册类型:□□□ 所属企业:□ (1.中石油;2.中石化;3.中海油; 9.其他) |
200 年 |
表 号:E 1 2 2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07)118号 有效期至:2008年6月 计量单位:吨 | ||||
能源品种 |
代码 |
年初库存量 |
本年销售量 |
年末库存量 | ||
甲 |
乙 |
1 |
2 |
3 | ||
汽油 #93" 柴油 #O" 煤油 燃料油 润滑油 |
01 02 03 04 05 06 07 |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成品油零售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单位填报。
2.本表由各州(地、市)统计局于年后2月15日前核实转报,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3.主要逻辑审核关系:行关系,01≥02,03≥04。
4.企业(单位)代码填写规定: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范围的单位(包括个体经营单位),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四)基层定期报表
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 | ||||||||||
单位类别:□(1.法人;0.非法人) 企业(单位)代码:□□□□□□□□—□ 企业(单位)详细名称: 企业(单位)详细地址: 所在地行政区划码:□□□□□□ 登记注册类型:□□□ 所属企业:□ (1.中石油;2.中石化;3.中海油; 9.其他) |
200 年1- 季度 |
表 号:E 2 2 1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07)118号 有效期至:2009年1月 计量单位:吨 | ||||||||
能源品种 |
代码 |
年 初 库存量 |
累 计 |
累 计 |
期 末 | |||||
购进量 |
其中:购自省(区、市)外 |
销售量 |
其中:销往省(区、市)外 |
其中:售予批发和零售企业 |
库存量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
汽油 #93" 柴油 #O" 煤油 燃料油 润滑油 |
01 02 03 04 05 06 07 |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成品油批发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填报。
2.本表由各州(地、市)统计局于季后10日前核实转报,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3.主要逻辑审核关系:行关系:01≥02,03≥04;列关系:1+2-4=7,2≥3,4≥5,4≥6。
成品油零售企业(单位)能源商品销售与库存 | |||||||
单位类别:□(1.法人;0.非法人) 企业(单位)代码:□□□□□□□□—□ 企业(单位)详细名称: 企业(单位)详细地址: 所在地行政区划码:□□□□□□ 登记注册类型:□□□ 所属企业:□ (1.中石油;2.中石化;3.中海油; 9.其他) |
200 年1- 季度 |
表 号:E 2 2 2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字(2007)118号 有效期至:2009年1月 计量单位:吨 | |||||
能源品种 |
代码 |
年初库存量 |
累计销售量 |
|
期末库存量 | ||
其中:本季销售量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
汽油 #93" 柴油 #O" 煤油 燃料油 润滑油 |
01 02 03 04 05 06 07 |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成品油零售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单位填报。
2.本表由各州(地、市)统计局于季后10日前核实转报,报送方式为电子邮件。
3.主要逻辑审核关系:行关系:01≥02,03≥04;列关系: 2≥3。
4.企业(单位)代码填写规定: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范围的单位(包括个体经营单位),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四、附 录
(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代码 |
登记注册类型 |
100 100 110 120 130 140 141 142 143 149 150 151 159 160 170 171 172 173 174 190 200 210 220 230 240 300 310 320 330 340 400 410 420 |
内资企业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集体联营企业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个体经营 个体户 个人合伙 |
(二)主要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Ⅰ 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说明
1.企业(单位)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
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单位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单位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8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2.企业(单位)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3.企业(单位)详细地址: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4.登记注册类型:指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所有单位均填报本项。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5)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6)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7)个体经营: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从事批发和零售业活动,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包括:(1)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具体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批发和零售业活动的个体劳动者。(2)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批发和零售业活动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单位。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商业及其它活动。个体经营又可分为个体户和个人合伙。
5.所属企业:指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单位)的归属企业(集团)情况,具体分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石化)、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简称中海油)和其他企业。
Ⅱ 主要指标解释
1.购进量:指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购入(包括直接进口)的、用于销售的成品油数量。
购进量的核算原则是:
(1)计算购进量的能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已实际到达本单位;二是经过验收、检验;三是办理完入库手续。但是,在未办理完入库手续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或已经销售的,要计算在购进量中;使用多少,计算多少。
(2)“谁购进,谁统计”。凡属本单位实际购进的,符合上述原则,不论从何处购进,均应计算在内,包括作价购进的加工来料。凡属本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办理完入库手续,即计算购进量;什么时间办理入库手续,什么时间计算购进量。
根据以上原则,下述情况不能计算在购进量内:
(1)供货单位已发货,但尚未运到本单位,即使已经付款;
(2)货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
(3)经验收发现的亏吨,按验收后的实际数量计算购进量;
(4)借入的,自产自用的,车间、工地上年领用今年退回的,以及加工来料(作价的除外)。
2.购自省(区、市)外:指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企业(单位)调入或购进的成品油数量。
3.销售量:指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售予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成品油数量。
销售量包括:
(1)售予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
(2)售予国民经济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用的;
(3)售予批发和零售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
(4)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
销售量不包括:
(1)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成品油,如随机构变动移交给其他企业单位的成品油、借出的成品油、归还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保管的成品油、付出的加工原料和赠送给其他单位的样品等;
(2)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3)购货退回的成品油;
(4)成品油损耗和损失;
(5)出售本单位自用的废旧物资。
销售量的计算方法:
销售量的计算是按成品油已经售出、成品油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后,以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证据时作为成品油销售。具体计算处理办法是: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在实际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的凭证时作为成品油销售;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在发出成品油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作为成品油销售;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成品油销售;采用预收货款方式的,在成品油发出时作为成品油销售。
(2)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成品油,以收到代销单位的销售清单时作为成品油销售。在交款提货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只要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不论成品油是否发出,都应作为成品油销售。
(3)出口成品油销售,陆路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在银行办理了交单作业作为成品油销售。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成品油销售。出口成品油一律以离岸价(FOB)计算成品油销售,如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的,应扣除成品油离境后发生的由我方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不包括不易按成品油认定的累计佣金)、银行财务费和对外理赔款等作为成品油销售。
(4)自营进口成品油销售,企业与境内用户签订合同实行货到结算的,在成品油到达我国境内港口取得船舶到港通知,企业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成品油销售;合同规定对境内实行单到结算的,企业凭境外帐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成品油销售;已先期到达并在相应的仓储企业单位库存的进口成品油,企业凭出库单向用户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成品油销售。
4.销往省(区、市)外:指成品油批发企业在报告期内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企业(单位)销售的成品油数量。
5.售予批发和零售企业:指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向其它成品油批发或零售企业(单位)调拨或销售的成品油数量。
6.库存量:指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单位)在报告期某一时点拥有的用于经营销售的成品油数量。
成品油的库存量核算原则是:
(1)时点性原则。库存量是指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成品油量,所以必须按照制度所规定的时间点盘点库存,不得提前或推后。
(2)实际数量原则。企业在库存盘点后,可能出现账面数字与实际库存数量不一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盘点数量为准来调整账面数字,差额作盘盈或盘亏处理。
(3)库存量的核算,以验收合格、办理完入库手续为准,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能计入库存。
(4)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按照成品油的所有权原则统计。
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成品油库存主要包括:
(1)购进的、经验收办理完入库手续的成品油;
(2)寄存在外单位的成品油;
(3)已销售,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货款结算手续,按送货制要求还没有办理完承运手续的成品油;
(4)设在外地的仓库和中转仓库中的成品油;
(5)盘点中的帐外成品油产品。
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不包括:
(1)尚未验收入库的成品油;
(2)已销售并按规定办理完各种手续,但尚未提货、发货的成品油;
(3)代外单位保管的成品油;
(4)盘亏的成品油;
(5)用于批发、零售企业自身消费的成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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