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三项制度》政策解读
来源:统计执法监督局 日期:2020-07-29 16:38:0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9〕48号)等文件精神,青海省统计局制定了《青海省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青海省统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青海省统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统计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统计治理体系。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部署,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三、工作目标
2019年,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重点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行政监督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2020年,“三项制度”逐步拓展到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领域,实现“三项制度”在行政执法领域的全覆盖。经过3至5年,“三项制度”在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结合我局实际,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公示与政务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及时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省统计局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1.强化事前公开。重点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督方式等信息,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调整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审批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等。
2.强化事中公开。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严格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主动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行政裁量权基准、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并做好相应释法说理工作。
3.强化事后公开。按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双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后,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结果及处理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行政相对人的身份证号码、电话、住址等个人隐私内容不得公开。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
1.规范文字记录。按照统计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并按要求对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进行文字记录。
2.规范音像记录。结合统计行政执法实际,编制记录清单明确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事项,制定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办法和监督规则。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3.规范记录归档。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统计执法台账、法律文书以及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4.规范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通过对执法信息记录的统计分析,及时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统计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主体。省统计局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加强本单位法制机构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
2.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3.明确审核内容。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落实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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