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300000150003531/2025-00156发文字号 :青统办[2021]51号
发布机构 :统计执法监督局公文时效 :是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21-07-05
各市、州统计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推动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追究工作,健全完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体制机制,经省统计局2021年第9次局党组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将《青海省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约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2021年6月8日
青海省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提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极端危害性的认识,严明整改纪律和要求,推动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追究工作,督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举一反三,健全完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体制机制,依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党内法规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青海省统计局约见未依法依规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存在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和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以下统称约谈对象),通报统计违法行为,严明整改纪律和要求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 约谈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坚持精准高效,强化教育警示。
第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局或发起约谈的专业处负责约谈工作的组织实施,相关专业处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为保障约谈效果,可以采取集中约谈和个别约谈方式。
约谈事由相同、整改要求差异较小的,一般采取集中约谈方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进行约谈:
(一)国家统计局立案调查、直接核查或随机抽查发现的,属于情节严重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国家统计局转交省统计局办理的统计违法案件,涉嫌领导干部行政干预,属于情节严重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对统计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在督察整改期间群众举报多发频发的;
(四)省统计局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认定被检查地区数据质量整体差异较大,存在连续、大面积造假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专业处在数据核查或审核中发现数据严重失实,需要约谈的;
(六)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依据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约谈对象一般为下列人员:
(一)市州人民政府分管统计工作负责人;
(二)市州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市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和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具体约谈对象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约谈事由和情节确定。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启动约谈程序:
(一)省统计局有关会议决定实施约谈的;
(二)统计执法监督局提出约谈建议并报经省统计局党组同意的;
(三)专业处提出约谈建议,商统计执法监督局形成一致意见后报请省统计局党组同意的。
符合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一般应当在案件移交省纪委监委前实施约谈。
第九条 统计执法监督局负责拟订约谈方案和约谈通报稿,报省统计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约谈方案应当包括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约谈对象、参加人员、约谈程序等内容。
约谈通报稿应当包括约谈的依据背景、存在的统计违法行为、整改要求等内容。
专业处提出约谈建议的,由其负责拟订约谈方案和约谈通报稿,统计执法监督局协助。
第十条 约谈方案经省统计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应当适时起草约谈通知并按程序印发。
约谈通知一般以省统计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约谈对象所在地的市州统计机构,同时抄送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约谈对象涉及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人的,约谈通知以省统计局名义印发,主送单位为市州人民政府。
约谈通知应当明确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十一条 约谈一般采取会议形式,基本程序如下:
(一)统计执法监督局主要负责人主持约谈;
(二)省统计局领导通报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并提出整改要求;
(三)专业处结合本岗位职责提出整改意见;
(四)约谈对象依次表态发言。
第十二条 约谈会后,统计执法监督局负责起草约谈纪要,相关专业处会签。
约谈纪要经省统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印发约谈对象所在地的市州统计机构,还应抄送相关市州纪委监委、组织部和政府办公室。
第十三条 约谈对象所在地的市州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市州党委政府报告约谈情况,并将报告材料以及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求报送省统计局。
第十四条 约谈对象所在地的市州统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完成整改方案并组织抓好落实。整改方案及时报送省统计局和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
整改方案敷衍应对、不严不实的,统计执法监督局或相关专业处应当督促其限期内修改完善或重新组织编制。
第十五条 省统计局可以视情对约谈有关情况予以通报、曝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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