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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统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发布机构:统计执法监督局发布日期:2021-12-17字号: 打印分享:

索  引 号 :116300000150003531/2025-00202发文字号 :青统字〔2021〕85号

发布机构 :统计执法监督局公文时效 :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21-12-17

  

各市、州统计局,局属各单位:

《青海省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经青海省统计局党组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16日   

 

 

青海省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下,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依法治省会议精神,根据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及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把我省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向纵深推进,增强社会公众统计法治观念和依法统计意识,结合青海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考察工作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以增强统计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着力点,推动统计普法与统计业务工作相融合,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不断开创全面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新局面,为加快推进青海统计现代化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围绕“十四五”时期青海统计调查现代化改革目标,全省统计普法工作体系进一步健全,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提升,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统计领域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的力度持续增强,“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的思想防线进一步筑牢,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不断提高,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治素养持续提升,全社会依法统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知晓统计法,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的氛围有效形成。

(三)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健全全省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的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

坚持统计为民宗旨。贯彻统计依靠人民、统计为了人民的发展理念和工作导向,坚持把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与做好统计工作紧密结合,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调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和法定义务,不断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统计需求。

坚持依法治统。围绕全省“十四五”时期高质量发展目标任务,以推动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制问责制为着力点,把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融入依法统计与统计监督的全过程,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在法治实践中,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组织、开展统计工作,推动统计发展。

坚持改革创新。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适应统计现代化改革新要求和统计法治宣传新特点,结合我省实际,因地制宜,把握重点内容提高宣传实效,创新方法手段,扩大宣传影响,注重运用“报、网、端、微、屏”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新媒体在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中的广泛应用,实现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精准化。

二、重点内容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引导全省统计系统干部群众牢牢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切实做到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普法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全面发展。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其生动实践的宣传解读,统筹运用各类媒体报道、理论文章、学习读本、短视频等形式,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走进社会公众、深入人心。

(二)深入学习宣传宪法

深入持久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阐释“中国之治”的制度基础,阐释好新时代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内涵和意义,深刻理解《统计法》蕴含的宪法精神,常态化开展“12· 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全面学习宣传民法典,将民法典作为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重要标尺,不断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推进统计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强化对行政处罚法等常用行政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大力宣传国家安全、数据安全、优化营商环境等与统计工作密切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推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增强国家安全意识、风险防控能力和统计服务水平。

(三)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律法规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以党章、准则、条例等为重点,大力开展党内法律法规宣传,重点突出对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考察青海的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坚持把党内法律法规学习列入党组织“三会一课”内容,纳入党员干部考核重要内容,教育统计系统广大党员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尊崇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文件,进一步深化对统计造假行为极端危害性的认识,自觉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

(四)深入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

将宣传统计法律法规作为基本任务,深入学习《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重点学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涉外调查管理办法》《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等统计法规和地方性条例,推动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政令的有效执行。系统掌握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内容、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切实增强对统计法的敬畏意识,坚守统计法律底线、纪律红线和职业道德界线,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职权,保障全省统计工作有序进行。

三、主要对象

“八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所有政府统计活动的参与者,包括各级领导干部,政府统计工作人员,统计调查对象以及社会公众。

(一)全面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

健全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宪法、民法典、党内法规、统计法律法规列入各级统计机构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作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专题学习的重要内容。推动把《统计法》《意见》《办法》《规定》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抓好“一把手”带头讲法,遵法,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统计改革,推动统计发展,应对统计风险的能力。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应知应会统计法律法规清单,完善配套学习制度,切实增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全面加强政府统计人员学法用法

推动落实统计干部学法常态化,提高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培训的系统性和实效性。把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列入各级党校学习的必修课。把统计法律法规知识作为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和专业培训的重要内容,保证统计法治培训课时和数量。保证每年至少一次对乡镇(街道)统计人员、辅助调查员、企业统计人员等基层统计人员进行统计法律法规的培训。加强统计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把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执法相关知识作为执法人员培训、考试的重要内容,完善统计执法资格考试,不断增强统计监督本领,进一步提升统计执法人员依法执法、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三)全面加强统计调查对象学法用法

充分利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大型调查、常规调查组织开展主题普法宣传活动,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工作。以推动企业电子统计台帐为契机,依托企业联网直报平台,切实加强对联网直报等重点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进行统计法治宣传,把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到统计报表布置、统计人员培训、统计数据采集、数据质量核查与统计资料公布的全过程。加强对“四下”企业、调查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和拥有大数据资源的企业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重点讲解相关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督促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独立、真实报送统计资料。持续完善统计法律告知书制度,明确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统计资料的种类、时间、方式及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四)全面加强引导社会公众学法用法

以“12·4”国家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重要节点,集中开展宪法、统计法法治宣传,广泛普及依法统计基本理念和统计法基础知识。利用中国统计开放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统计法治宣传活动,增进社会各界对统计工作的理解支持,鼓励法律志愿者、社会公众、作为统计法治社会宣传员主动参与普法活动,形成普法宣传声势,加大统计失信联合惩戒及典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强化警示震慑效应。

四、工作措施

(一)制定市、州规划和工作计划

根据国家“八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要求,各市、州统计机构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区2021—2025年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于2021年12月底前报送省统计局。各市、州统计机构有针对性地制定年度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分解目标任务,强化保障措施。

(二)落实统计普法责任制

落实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主体责任制度,压实各责任单位普法责任。各级统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实行“谁执法谁普法”和“谁服务谁普法”的双普法责任制,带头“讲法”每年不少于一次,加强对统计服务对象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升统计服务对象的统计法治意识。在统计督察过程中,积极关注各级党委、政府支持统计普法和统计机构落实统计普法责任制情况,营造良好的统计生态环境。

(三)健全领导干部法治建设考核机制

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用人导向,各级统计机构在任职考察和干部考核时,要把法治观念强和素养好作为考察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要将有关人选学习掌握统计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考察和任用的重要内容,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各级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将法治学习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履职情况等作为年度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

(四)探索创新统计法治宣传方式

各级统计机构要创新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方法,依托“青海普法”等智慧普法平台的推广运用,加大音视频普法内容供给。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抖音等有影响力的新媒体法治传播体系,应用软件,开展统计法治宣传作品征集展示、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等活动。鼓励借助“学习强国”“企业联网直报”“法宣在线”“大美青海”等平台进行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拓宽学习宣传途径。推动将统计法治公益广告纳入媒体公益广告内容,通过发布图文并茂的文章、制作诙谐有趣的动漫等方式,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互联网、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对外展示统计系统优秀法治宣传教育作品,扩大宣传影响力,使统计普法更接地气,更为社会公众所接受。

(五)突出重点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各级统计机构组织开展学习贯彻《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集中宣传活动,深刻解读强化统计监督职能的重要意义、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为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营造良好法治氛围。紧紧抓住《统计法》修改颁布实施有利契机,宣讲新修改《统计法》的主要内容,推动其得到全面贯彻实施。认真组织开展2023年《统计法》颁布40周年纪念宣传活动,宣传统计法律的发展历程和成效经验,充分认识统计法治建设对统计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障作用。

(六)利用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

各级统计机构要建立统计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库,整合全国典型案件,向全省统计机构和相关部门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宣传栏等媒体,定期推送、发布典型案件,以案释法,提高群众的统计法治意识。加强对典型案例的法律法规的解读,分层分类开展“一案一警示”,挖掘不同专业的统计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作为法治宣传教育重点素材,以案明纪、以案释法,着力增强警示教育效果。加大通报曝光力度,适时公开曝光一批统计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促进社会公众学法知法懂法,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组织成立青海省统计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执法监督局,负责全省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验收各项工作。各级统计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求,认真履行普法领导责任,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跟进督促重点环节。分管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指导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建立健全各级统计机构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职律师在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二)完善保障措施

各级统计机构要将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年度预算,配备必要的宣传教育设备,确保人员到位、经费到位、责任到位。组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队伍,引进培育普法人才,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统计普法工作一线。

(三)强化指导培训

各级统计机构根据工作实际加大对下级统计机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省统计局负责组织每年对市、州、县(区)级以上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普法业务骨干人员至少培训1次。各市、州统计机构统筹本地方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负责组织本地方、本单位统计普法骨干培训工作,每年对县、区、乡镇级统计机构普法业务骨干人员至少培训1次。

      (四)加强局队协作

      树立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一盘棋”意识,各级统计局和调查队系统要加强协作配合,积极争取司法行政机关和普法依法治理职能部门支持,有效整合双方资源,注重分享交流经验,互学互鉴,互促互进,共同做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努力形成“1+1>2”的统计法治宣传合力。

(五)加强督导检查验收

加强对全省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统计法治宣传不走过场,取得实效。同时各级统计机构加强对统计普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建立健全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对工作突出的要认真总结推广,进行通报表扬。开展终期总结验收,各市、州统计局在每年12月中旬向省统计局报告本年度统计普法工作情况,并按要求做好中期评估和总结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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