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300000150003531/2025-00182发文字号 :青统字〔2020〕33号
发布机构 :公文时效 :是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20-07-03
各市、州统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青海省统计局受理涉嫌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工作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根据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2020年7月1日
青海省统计局受理涉嫌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受理工作程序更加合理、行为更加规范、过程更加严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局转办的案件线索,按公文流转,经省统计局主要领导批示后,统计执法监督局按照批示,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执法检查组,依法立案调查。
第三条 省统计局农牧业处、工业处、能源和资源环境处、固定资产投资处、社会和贸易处、服务业处、人口和就业处、国民经济核算处、普查中心根据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建立数据审核监测台账,加强对源头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应当加强上报数据审核监测工作,对数据异常的调查对象,及时组成数据核查组到现场核查。发现统计数据造假等涉嫌统计违法的,应及时整理核查资料,形成核查报告按程序上报,经省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统计执法监督局在五个工作日内成立执法检查组,依法立案调查。
第四条 市、州统计局发现辖区内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或以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指使、授意、强令等涉嫌行政干预的案件,经初核后以书面形式上报省统计局,按公文流转方式批转至统计执法监督局后,统计执法监督局在五个工作日内成立执法检查组,依法立案调查。
第五条 群众来电、来信、来访举报涉嫌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按《青海省统计局办理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办法》执行。
第六条 统计执法监督局依法立案调查前应当制定调查方案报省统计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调查方案中应确定检查内容、时间、地点、相关专业指标、调查方式等,明确执法检查组组长、副组长。
第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统计局相关文件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统计局文件为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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