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300000150003531/2025-00179发文字号 :青统字[2020]23号
发布机构 :办公室公文时效 :是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20-05-11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统计局,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加强中央统计事业费内部审计工作,重新修订了《青海省统计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现予以印发执行,2015年印发的《青海省统计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2020年5月8日
青海省统计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为加强青海省统计局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部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青海省统计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际,特制定审计工作制度如下:
一、 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工作在统计局局长的领导下,依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国家统计局内部审计制度,监督和评价基层统计局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能。在审计工作中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对局长负责并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审计处和青海省审计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年度考核。
青海省统计局审计组,对市、州,县(市、区、行委)统计局、局属事业单位和基层领导干部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二、 内部审计范围
负责对全省各市、州,县(市、区、行委)统计局中央统计事业费基本户项目支出,固定资产,预算外收入,以及局属各财务机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三、 内部审计内容
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挖潜增效、堵洞防范”的方针,重点抓好中央统计事业费基本户项目支出,固定资产,预算外收入、经济责任、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及领导重视、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审计工作,提出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及建议,推动统计事业健康发展。
(一)财务收支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是通过收入和支出及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掌握和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资金运行情况。重点审计是否按国家财经法规执行财务预算;是否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二)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是对局属各财务机构负责人,市、州,县(市、区、行委)统计局局长在离任时的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做到“逢离必审、先审后离”,及时发现并纠正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使其成为完善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保障。
(三)专项审计:专项审计是审查是否按规定对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问题的发生,以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四)投资项目审计:投资项目审计是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开工审批手续、招投标、合同管理、内控制度情况等)的跟踪审计。投资项目审计需要审计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取得基础性资料,并对工程质量管理、工程组织实施情况等进行定期审计,对工程竣工决算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进行审计。投资项目审计要积极参与可行性论证,以完善投资体制、确保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果。
(五)固定资产审计:固定资产审计是审查固定资产业务的内部控制情况,具体为清查账列固定资产是否为本单位拥有,检查固定资产入账数量、价值、型号、品牌与实物是否一致,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报废固定资产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六)内控制度审计:内控制度审计要检查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作用的实效性,重点是对钱、账、物管理人员在职务上是否分离进行检查,以加强授权控制与人员素质控制,提升信息质量控制效果,确保财产安全完整。
四、内部审计权限
(一)根据审计任务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它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审核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各类业务单证、重要经济合同,检查资金、财产和有关财务的计算机系统及电子数据资料,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单位有关财务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批准后执行;
(五)在审计中,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关系到有关单位和个人需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向局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七)经局长批准,可以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人员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包括封存账册、物资,冻结资金等;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损失浪费等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向局长报告;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五、内部审计人员职责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国家法律、财政法规及青海省统计局财务制度对基层单位实施审计监督:
(一)各项财务收支、预算执行、会计决算和会计核算情况;
(二)市、州,县(市、区、行委)统计局局长在离任时的经济责任审计;
(三)各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财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及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的合法情况;
(六)法律、法规、制度,局长和上级审计部门要求办理的其它审计事项。
六、内部审计工作纪律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要严守审计工作纪律,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八不准”规定要求。
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局长批准后上报国家统计局财基司审计处,并组织实施审计;
(二)根据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在实施审计时送达)。通知书要明示审计项目、名称、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和审计组成人员名单,以及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工作的有关要求;
(三)审计组经审计取得的有关证明材料,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要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确认,一周内返回审计组,15日内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一周内将书面审计意见提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四)内部审计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局长审批。经审批的审计意见、建议,审计组应及时编制审计决定书或审计意见书、建议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和采纳审计决定、意见的情况;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10日内向审计人员、单位主要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受理单位须在15内做出处理意见;
(六)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正式生效后,应将审计基本情况进行内部通报,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七)内部审计人员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
(八)内部审计人员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财经纪律,资产管理完整,资金使用效益显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好地单位或个人,向局长或有关部门提出表扬和奖励建议;
(九)内部审计人员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向局长或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1.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凭证、账簿、证明材料和有关业务单证的;
2.拒不执行审计结论,阻挠审计人员行驶职权,拒绝、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涂改凭证和账簿的;
4.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组提供审计线索者的行为。
(十)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结束后,按规定及时对审计资料立卷归档,形成内部审计工作档案。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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