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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政策法规处发布日期:2019-07-01字号: 打印分享:

索  引 号 :116300000150003531/2025-00175发文字号 :青统字[2019]61号

发布机构 :政策法规处公文时效 :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19-07-01

青海省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部门统计管理工作,保障部门统计工作健康发展,切实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查工作以“提高部门统计能力、夯实统计数据质量、促进数据资源共享”为原则,以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青海省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为重点,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推动统计数据资源共享,服务宏观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社会大众。   第三条  巡查实施主体为青海省统计局。巡查对象为省政府各相关单位,包括政府组成部门及相关机构,国家行政机关直属和派出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等。 

 

第四条  巡查工作坚持监督检查与业务指导相结合、查找不足与完善统计工作相结合、提出建议与指导整改相结合,切实增强巡查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  巡查内容 

(一)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贯彻落实青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青海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的情况。 

(二)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情况。包括根据统计任务设立统计机构情况、统计人员具备专业知识情况、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及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档案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三)统计调查项目设立情况。包括合理确定统计调查项目情况、统计标准执行情况、调查项目依法审批(备案)情况等。 

(四)统计调查组织开展情况。包括经审批(备案)的调查方案执行情况、统计调查开展前的培训情况、调查过程中调查对象独立填报情况等。 

(五)统计数据质量情况。包括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评估和监管情况,建立重要数据会商制度情况,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情况等。 

(六)统计数据发布情况。包括依法依规公布统计数据情况、数据公布计划和统计信息公布日程表制定情况等。 

(七)统计数据资源提供、共享情况。包括提供单位名录、行政记录情况,报送《青海省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数据、经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结果、上级部门布置的统计报表制度和调查项目统计调查结果情况等。 

第六条  巡查依据原则 

(一)调查的合法性。部门开展的各类调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特别是自行设计制定的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省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省统计局审批,经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制度的规范性。部门调查制度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组织实施方式、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数据质量控制、报送渠道、时间要求、信息共享及资料公布方式等。调查方案必须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指标解释等。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法定标识必须注明。 

(三)标准的统一性。调查项目中的各类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统计机构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四)时间的有效性。各部门的统计调查必须按省统计局所实行的有效期管理制度进行,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废止。 

(五)方案执行的一致性。部门统计调查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省统计局批准的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率。 

(六)资料的保密性。部门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调查人员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和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也负有保密义务。 

(七)资料使用的正当性。部门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使用与调查目的必须一致,不得超出原定的范围,不得用于营利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权益。 

(八)资料报送的时效性。各部门要认真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及时报送基本的统计资料或综合统计资料。 

(九)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各部门要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不得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十)数据发布的规范性。部门取得的统计数据应由本部门进行审核、评估后按照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 

(十一)基础工作的完善性。各部门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统计专业知识。各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统计管理制度,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档案等。 

第七条  巡查步骤 

(一)成立部门统计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巡查组组长由局领导担任,巡查组成员根据部门统计巡查工作需要从局有关处室抽调。巡查工作的日常事务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 

(二)制定部门统计巡查工作计划。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每年制定年度部门统计巡查工作计划,经局部门统计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每年年初确定2-4个部门进行统计巡查。 

(三)制定巡查工作方案。部门统计巡查组在开展巡查前要根据巡查工作计划制定巡查工作方案,明确巡查对象、巡查时间、巡查任务、巡查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在统计巡查前两周书面通知巡查对象。 

(四)巡查组依据部门统计巡查工作方案进行巡查。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既可以进行综合巡查,也可以进行专项巡查。 

(五)通报巡查结果。巡查工作结束时,由巡查组与被巡查部门(单位)相关领导沟通情况,交换巡查意见。在巡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巡查组将巡查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形成《对××部门统计巡查意见的函》向巡查对象进行反馈。 

(六)落实整改要求。被巡查部门(单位)要认真抓好整改,在接到巡查反馈意见书后一个月内向省统计局报送整改材料或反馈意见落实情况。 

第八条  巡查方法 

(一)发出统计巡查工作通知,指导巡查对象开展自查。 

(二)巡查组前往巡查对象办公现场进行检查。召开座谈会听取被巡查对象自查情况报告,进行个别谈话,了解部门统计工作有关情况。 

(三)查阅统计规范性文件、统计台帐、原始记录及相关资料。 

(四)抽查基层单位,必要时开展问卷调查。 

第九条  巡查结果的处理 

(一)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省统计局拟写报告报省政府。 

(二)对巡查中发现的未履行法定审批或备案程序和擅自变更调查方案的部门统计调查,省统计局可依法予以废止,并按照《统计法》及其《统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其他统计违法行为,省统计局依法予以查处。 

(四)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巡查组应现场指导,责令改正。 

(五)对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制度严密,工作规范,数据及时准确,积极配合政府统计机构工作的部门要予以肯定和表扬。 

第十条  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巡查对象对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制订改进措施,必要时向巡查对象反馈。 

第十一条  巡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巡查组应当对所执行的巡查工作和巡查意见负责,如实反映巡查情况。巡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谨言慎行,廉洁自律。 

第十二条  巡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情况,积极配合巡查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阻碍巡查、拒绝配合巡查组开展工作的,将依据《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巡查对象和有关人员,有权就巡查组或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省统计局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   各市(州)、各区(县、市)统计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部门统计巡查工作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部门统计巡查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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