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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统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及考核细则

发布机构:机关纪委发布日期:2015-04-10字号: 打印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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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机关纪委公文时效 :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15-04-10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21条措施,以及《青海省贯彻(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及细则。 

  第二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我局中心工作,全面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决定和指示,促进统计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驻局纪检组、机关纪委组织协调,处室各负其责,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范围、紧密结合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局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局党组副书记和党组领导班子其它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局党组的责任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领导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不正之风中的重大问题。 

  (二)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抓好统计改革、统计发展的同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检查、考核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调查研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和有效途径,建立健全与统计工作实际相适应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 

  (四)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采用各种形式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坚持任人唯贤,防止和纠正干部选拔任用上的不正之风。 

  (六)加强对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纠风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机构依法依纪履行职责。 

  第七条党组书记、局长的责任 

  (一)带领局党组、局领导班子成员认真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二)坚持集体领导,加强民主作风,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根据上级党委、纪委的部署,主持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阶段性目标及措施、要求。主持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明确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直接领导责任。 

  (三)了解和掌握局党组、局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定期组织党组中心组学习,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支持、督促执法执纪机关依法查办违法违纪和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案件,帮助排除查办案件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 

  (四)负责对党组成员及各处室负责人的监督工作,发现有违法违纪苗头性问题时,及时诫勉谈话,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问题严重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按干部管理权限责成有关机关进行查处。 

  (五)认真把好用人关,在选拔和任用干部工作中严格按《党政干部任用条例》程序办事,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督促人事部门对局内重点单位、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定期进行轮岗交流。 

  (六)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自觉接受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依照规定进行述职述廉。 

  第八条党组副书记和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局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全面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工作;局领导班子成员协助党组书记和副书记重点抓好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二)按照党组的部署,制定和督促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意见和措施。 

  (三)加强对分管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分管单位落实各项纠风工作,了解和听取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及时批评教育,重大问题及时向组织汇报。 

  (四)按时参加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依照规定进行述职述廉。 

  (五)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支持执法执纪机关查处分管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 

  第九条()领导的责任 

  (一)处(室)正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发生的违纪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负责在本处()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我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局党组的部署,对本单位党员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持“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统计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认真执行《统计法》,力求统计数据真实可信,确保干部队伍清正廉洁。 

  (四)发扬民主作风,搞好班子团结,增强队伍凝聚力。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落实。 

  (五)负责抓好本处()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批评教育,问题严重的及时向组织报告,支持行政执法执纪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六)积极参加党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依照规定进行述职述廉,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带头执行党纪法规,廉洁勤政、自觉接收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的监督。 

  (八)处室副职协助正职抓好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构的责任 

  (一)协助党组提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制度。 

  (二)大力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 

  (三)受理局机关群众来信举报,做好局机关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办工作。 

  (四)协调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责任考核的主体及对象 

  (一)局党组统一领导,由纪检组、机关党委、人事处组成考核小组,按照《青海省统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组织对正处级干部和副处级以上单位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负责人负责对本处()、本单位副处级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 

  (二)考核工作要与领导干部任职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和年度考评等结合起来进行,必要时,可进行专门考核。考核工作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三)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作为每年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 

  ()履行《青海省统计局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办法》规定的有关职责情况。 

  ()完成当年签订的《青海省统计局反腐倡廉工作责任书》中各项主要任务的情况。 

  ()遵守《廉政准则》及风险防控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遵守《青海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的规定》情况。 

  第十三条责任考核的方法 

  机关各处室的考核,与当年年度目标考核、公务员考核结合进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个人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写出述廉报告,交考核小组,存入本人廉政档案,并作为公务员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运用于年度目标考核和公务员考核中,人事处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青海省统计局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实施细则》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上级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要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由组织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报的,应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六)授意、指使下属人员阻挠、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办,或对办案人及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七)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八)违反规定收受贿赂;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或者在工作时间酗酒、赌博的;“跑官要官”或对“跑官要官”制止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要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九)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纪处分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局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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