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以下简称清查)数据审核验收工作,根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
(一)明确目标。摸清我国境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以及第二、三产业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为准确界定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与种类、厘清地方普查机构与相关部门普查登记责任打好基础。
(二)加强协调。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普办)统一领导,审核验收组牵头,局内各有关司(中心)及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各负其责,确保审核验收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三)科学审核。以单位清查办法和清查数据特点为基础,科学设计覆盖全流程的审核方法,做好即时审核与实时监控,综合使用机器审核与人工审核相结合、审核与评估相结合的方式,有效提高清查数据质量。
二、职责分工
(一)审核验收组负责牵头开展清查数据审核验收工作,主要包括跨专业组织协调、跨部门沟通协调、清查结果分析应用三方面工作。
跨专业组织协调:牵头组织开展对各地清查数据质量事中检查;协调跨专业审核有关问题;组织相关专业召开审核工作会议,推进清查工作开展,研究相关问题。
跨部门沟通协调:协调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审核评估清查数据。
清查结果分析应用:建立单位清查数据库和个体经营户清查数据库;生成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普查登记底册、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底册以及个体经营户抽样框;分析清查结果,撰写清查工作总结。
(二)集中办负责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等部门协调确定普查名录;抽取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样本单位。
(三)普查中心负责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621表)、个体经营户清查表(622表)单位重复审核,表内各指标的规范性审核,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之间的关联关系审核,清查底册与清查表之间的关联审核,补漏审核,建筑物信息审核,以及综合数据审核;参与对各地清查数据质量的事中检查。
(四)工业司、投资司、贸经司、社科文司、农村司、调查中心负责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621表)、个体经营户清查表(622表)中有关行业单位(个体经营户)行业类别、法人单位下属产业活动单位主要业务活动和行业代码、预计营业收入的审核,以及与行业代码有关的其他审核;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相关审核;将审核验收结果反馈省级相应专业处室;参与对各地清查数据质量的事中检查。(具体分工详见附件3)。
(五)人口司负责个体经营户清查表(622表)中“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和“其中女性”的审核;将审核验收结果反馈省级相应专业处室;参与对各地清查数据质量的事中检查。
(六)数管中心负责确保清查数据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移动端采集上报数据与国家数据库数据保持同步,提供清查数据处理、审核、验收和汇总相关的技术支持。
三、审核方法
审核验收组组织各相关专业司(中心)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在统一的清查数据处理系统开展数据审核工作,必要时可以采取集中开展审核的方式开展工作。
(一)单位重复审核。
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等信息,对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跨地区、跨专业的排重审核,按照建筑业法人注册地统计、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所在地统计的原则,消除单位重复。
(二)规范性审核。
以清查办法规定的清查表填报要求和指标解释为依据,严格按照设定的审核关系,利用机器审核的方式进行规范性审核,出现审核差错的及时反馈各地查询核实。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清查对象身份信息的规范性,主要属性信息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各指标间逻辑关系的对应和匹配;建筑物信息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清查底册核查情况的全面性、完整性。
(三)关联审核。
通过法人单位基本信息、法人单位下属产业活动单位附表信息、产业活动单位基本信息、产业活动单位归属法人单位信息等,对法人单位与其产业活动单位建立关联关系,对关联关系进行审核,将法人单位下属产业活动单位信息与产业活动单位基本信息不一致的,产业活动单位归属法人信息与法人单位基本信息不一致的,及时反馈各地查询核实,据实标记“孤儿”产业活动单位。
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等信息,建立部门行政记录、清查底册与清查结果的对应关系,对关联关系进行审核。
(四)补漏审核。
重点查看2023年一套表调查单位名录中未填报清查表的单位,金融铁路部门提供名录中未填报清查表的单位,根据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关联关系比对发现的遗漏单位,清查底册中标记税务活跃但未填报清查表的单位,查找补充遗漏的清查对象。
(五)总量和分布审核评估。
根据区划代码、行业代码、机构类型、登记注册统计类别等主要属性指标,对清查数据分类汇总,通过与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税务、金融、铁路等部门行政记录比较,与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四经普数据比较,评估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总量和分布情况。
四、审核验收流程
(一)实时监控。
在清查入户登记开始后,直至省级普查机构完成清查结果验收之前,审核验收组和各相关专业司(中心)要对各自负责的审核内容随时审核、查询、汇总和评估,对数据填报进度和质量进行实时监控,发现突出的共性问题及时反馈各地核实修正。
(二)事中检查。
审核验收组选取部分地区,每个地区实地抽取10—15家单位(含个体经营户)的清查数据开展事中检查,重点检查清查对象的真实性,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类型、行业类别、机构类型等指标的准确性,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等指标的准确性;同时,在选取的地区中抽取1个普查小区(或1块区域),对该区域内所有清查对象逐户调查核对,检查是否存在虚报现象,2023年6月底前开业的单位是否存在漏报现象。检查发现主要指标准确性差、虚报漏报问题严重的,责成省级普查机构对抽中区域所在乡(镇、街道)的清查数据进行全面复查;特别严重的,责成省级普查机构对抽中区域所在县(区、市)的清查数据进行全面复查。
(三)集中审核验收。
1.设置国家级专业审核验收时间。
审核验收组设置各相关专业司(中心)清查数据审核验收起止时间。
2.分专业审核与验收。
各相关专业司(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和审核方法,在规定时间内,对清查数据进行审核、验收和评估。其中,无问题数据标记验收通过,发现的问题数据返回基层普查机构核实查询。地方普查机构根据审核意见,组织普查员再次调查核实,据实修改或作出说明,直至验收完毕。
审核验收组协调跨专业审核和尚未确定专业类别清查数据的初审。
3.集中审核与验收。
在分专业审核验收的基础上,审核验收组集中人员力量,对所有清查数据集中开展统一全面审核,完成最终验收。
(四)建立清查数据库。
完成审核验收后,审核验收组分别建立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数据库、个体经营户清查数据库;依规将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税务、金融、铁路等各部门单位名录的清查核实结果反馈相关部门。
(五)生成普查登记底册。
1.普查中心与相关专业司(中心)审核确定2023年新增、变更和退出的一套表调查单位名录,确定原一套表在库调查单位的行业类别,确定2023年一套表调查单位名录。
2.集中办组织相关专业司(中心),会同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和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确定部门普查名录。
3.集中办组织抽样小组在个体经营户清查数据库中,确定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名录,抽取个体经营户样本小区。
4.审核验收组根据相关确认结果,在清查数据库中分类标记一套表单位、非一套表单位、人民银行普查单位、金融监管总局普查单位、证监会普查单位、铁路系统普查单位等,标记自主填报单位,生成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普查登记底册;标记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在一定规模以上及纳入税务部门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个体经营户,生成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底册。
五、时间安排
各级普查机构对清查数据即报即审。省级完成编码与清查审核验收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国家级审核验收起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1日至12月10日;2023年12月14日前形成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普查登记底册、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底册。
(一)11月10日前,解答各地提出的问题,开展实时监控。(审核验收组,相关专业司、中心)
(二)10月中旬,举办清查数据处理内部培训,对局内相关单位的数据审核人员开展清查数据审核验收方案、清查数据处理软件培训。(普查中心、数管中心)
(三)11月10日前,开展事中检查。(审核验收组,相关专业司、中心)
(四)11月11日—12月1日,分专业审核与验收。11月14日—11月19日,完成单位重复审核、表内各指标审核的查询核实;11月14日—11月26日,完成关联审核、补漏审核的查询核实;11月20日—12月1日,对各地核实结果进行再审核,有疑问的随时反馈各地继续查询核实。(相关专业司、中心)
(五)12月2日—12月8日,集中审核与验收。(审核验收组)
(六)12月9日—12月10日,建立清查数据库。(审核验收组)
(七)11月20日—12月10日,确定2023年一套表调查单位名录,确定原一套表调查单位的行业类别。(普查中心、相关专业司)
(八)12月10日前,确定金融、铁路部门及军队系统单位普查名录。(集中办)
(九)12月11日—12月14日,抽取个体经营户样本小区,生成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普查登记底册、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底册。(审核验收组、集中办)
(十)2023年12月底前,评估分析清查结果,撰写清查工作总结。(审核验收组)
(十一)2023年12月底前,全程提供技术支持。(数管中心)
附件: 1.主要工作节点时间安排
2.主要监控汇总表
3.各专业审核分工
附件1
主要工作节点时间安排
时间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10月中旬 |
培训清查数据审核验收方案及清查数据处理软件 |
普查中心, 数管中心 |
11月10日前 |
随时解答各地提出的问题,开展实时监控;开展事中检查 |
审核验收组, 各相关专业司、中心 |
11月11日—12月1日 |
分专业审核与验收 |
各相关专业司、中心 |
12月2日—12月8日 |
集中审核与验收 |
审核验收组 |
12月9日—12月10日 |
建立清查数据库 |
审核验收组 |
11月20日—12月10日 |
确定2023年一套表调查单位名录,确定原一套表调查单位的行业类别 |
普查中心, 相关专业司 |
12月10日前 |
确定部门普查单位名录 |
集中办 |
12月11日—12月14日 |
生成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普查登记底册;抽取个体户样本小区,生成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底册 |
审核验收组, 集中办 |
12月底前 |
评估分析清查结果,撰写清查工作总结 |
审核验收组 |
12月底前 |
全程提供技术支持 |
数管中心 |
附件2
主要监控汇总表
表1 部门资料导入情况(个)
数据处理地 |
部门 |
|||||
合计 |
名录库 |
市监 |
民政 |
编办 |
…… |
|
合计 分地区 …… |
|
表2 部门资料合并情况(个)
数据处理地 |
部门 |
|||||
合计 |
名录库 |
市监 |
民政 |
编办 |
…… |
|
合计 分地区 …… |
|
表3 单位底册核查情况(个、%)
数据处理地 |
单位合计 |
未核查 |
已核查 |
|||
合计 |
合计占比 |
按核查情况分组 |
…… |
|||
合计 分地区 …… |
|
表4 采集情况(个、%)
数据处理地 |
单位 |
个体户 |
||||||
底册单位数 |
采集数 |
采集占比 |
其中:新增 |
底册单位数 |
采集数 |
采集占比 |
其中:新增 |
|
合计 分地区 …… |
|
表5 验收情况(个、%)
数据处理地 |
已上报单位 |
个体户 |
||||||
合计 |
验收中 |
已验收 |
已验收占比 |
合计 |
验收中 |
已验收 |
已验收占比 |
|
合计 分地区 …… |
|
表6 审核情况(个、%)
数据处理地 |
强制性 |
核实性 |
提示性 |
|||||||||
差错笔数 |
其中:有备注 |
差错单位数 |
差错单位占比 |
差错笔数 |
其中:有备注 |
差错单位数 |
差错单位占比 |
差错笔数 |
其中:有备注 |
差错单位数 |
差错单位占比 |
|
合计 分地区 …… |
|
表7 清查结果与部门资料比对情况(个、%)
数据处理地 |
名录库 |
市监 |
民政 |
编办 |
税务 |
…… |
|||||||||||
匹配单位数 |
匹配单位占比 |
匹配单位数 |
匹配单位占比 |
匹配单位数 |
匹配单位占比 |
匹配单位数 |
匹配单位占比 |
匹配单位数 |
匹配单位占比 |
匹配单位数 |
匹配单位占比 |
||||||
合计 分地区 …… |
|
表8 普查区划分情况(个、%)
数据处理地 |
应报普查区数 |
已报普查区数 |
普查区完成进度 |
完成建筑物标绘的普查区比例 |
标绘建筑物数 |
已上报普查小区平均标绘建筑物数 |
参与建筑物标绘普查员数 |
划分普查小区数 |
已报普查小区数 |
普查小区完成进度 |
合计 分地区 …… |
|
附件3
各专业审核分工
专业 |
单位范围 |
工业司 |
行业大类06-46 |
投资司 |
行业大类47-50,行业小类7010 |
贸经司 |
行业大类51-52、61-62 |
社科文司 |
行业大类73-75、83-95(仅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 |
农村司 |
行业大类01-05 |
调查中心 |
行业大类53-60、63-69、71-72、76-82、96,行业小类7020-7090(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 行业大类53-60、63-69、71-96,行业小类7020-7090(个体经营户清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