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四号)
来源:普查中心 日期:2018-02-05 16:53:00
青海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青海省统计局
青海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省89.60万农户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住房
2016年末,97.9%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其中,拥有1处住房的81.63万户,占91.1%;拥有2处住房的5.46万户,占6.1%;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的0.66万户,占0.7%;拥有商品房的5.27万户,占5.9%。
农户住房主要为砖(石)木和砖混结构。砖(石)木结构的46.10万户,占51.5%;住房为砖混结构的30.96万户,占34.6%;钢筋混凝土结构的5.54万户,占6.2%;竹草土坯结构的2.96万户,占3.3%;其他结构的4.03万户,占4.4%。
表1 住房数量与结构构成
单位:万户、%
指标 | 户数 | 占比 | |
拥有自己住房的户数 | 87.75 | 97.9 | |
拥有商品房的户数 | 5.27 | 5.9 | |
按拥有住房数量划分构成 | 拥有1处住房 | 81.63 | 91.1 |
拥有2处住房 | 5.46 | 6.1 | |
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 | 0.66 | 0.7 | |
没有住房 | 1.85 | 2.1 | |
按住房结构划分构成 | 钢筋混凝土 | 5.54 | 6.2 |
砖混 | 30.96 | 34.6 | |
砖(石)木 | 46.10 | 51.5 | |
竹草土坯 | 2.96 | 3.3 | |
其他 | 4.03 | 4.4 |
二、饮用水
28.54万户的饮用水为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31.8%;39.17万户的饮用水为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43.7%;10.70万户的饮用水为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11.9%;10.09万户的饮用水为江河湖泊水,占11.3%;2451户的饮用水为收集雨水,占0.3%;456户的饮用水为桶装水,占0.1%;0.81万户饮用其他水源,占0.9%。
表2 按饮用水来源划分的住户构成
单位:万户、%
指标 | 户数 | 占比 | 指标 | 户数 | 占比 |
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 | 28.54 | 31.8 | 收集雨水 | 0.25 | 0.3 |
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 | 39.17 | 43.7 | 桶装水 | 0.05 | 0.1 |
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 | 10.70 | 11.9 | 其他水源 | 0.81 | 0.9 |
江河湖泊水 | 10.09 | 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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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的4.48万户,占5.0%;使用水冲式非卫生厕所的0.36万户,占0.4%;使用卫生旱厕的12.89万户,占14.4%;使用普通旱厕的55.51万户,占61.9%;无厕所的16.36万户,占18.3%。
表3 按家庭卫生设施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单位:万户、%
指标 | 户数 | 占比 | 指标 | 户数 | 占比 |
水冲式卫生厕所 | 4.48 | 5.0 | 普通旱厕 | 55.51 | 61.9 |
水冲式非卫生厕所 | 0.36 | 0.4 | 无厕所 | 16.36 | 18.3 |
卫生旱厕 | 12.89 | 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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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拥有耐用消费品情况
平均每百户拥有小汽车29辆,摩托车、电瓶车65辆,淋浴热水器23台,空调1台,电冰箱80台,彩色电视机98台,电脑9台,手机227部。
表4 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小汽车 | 辆/百户 | 29 | 按电视节目接收方式分的户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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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电瓶车 | 辆/百户 | 65 | #有线电视接收 | % | 11.2 |
淋浴热水器 | 台/百户 | 23 | 卫星接收 | % | 82.5 |
空调 | 台/百户 | 1 | 电脑 | 台/百户 | 9 |
电冰箱 | 台/百户 | 80 | 手机 | 部/百户 | 227 |
彩色电视机 | 台/百户 | 98 | 上网手机比重 | % | 67.1 |
五、主要生活能源
农民做饭取暖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煤的60.84万户,占67.9%;主要使用电的27.56万户,占30.8%;主要使用柴草的26.62万户,占29.7%;主要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5.72万户,占6.4%;主要使用沼气的546户,占0.1%;主要使用太阳能的5927户,占0.7%;使用其他能源的20.52万户,占22.9%。
表5 主要生活能源构成
单位:万户、%
指标 | 户数 | 占比 | 指标 | 户数 | 占比 |
柴草 | 26.62 | 29.7 | 电 | 27.56 | 30.8 |
煤 | 60.84 | 67.9 | 太阳能 | 0.59 | 0.7 |
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 5.72 | 6.4 | 其他 | 20.52 | 22.9 |
沼气 | 0.05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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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指标每户可选两项,分项之和大于100%。
注:
1.住房: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做饭、取暖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和取暖中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柴草、煤、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电、太阳能,以及其他能源如牛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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